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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偷窥女工为尊严而战 总经理呆在台湾不敢露面

NEWS.SOHU.COM  2003年02月22日07:17  每日新报

  “我知道这件事后第一个感觉就是,这怎么可能,太龌龊了,实在是太龌龊了。”虽然事情已经过去了近一个月,已经辞职离开东龙公司的总办事助理小熊谈起这件事时依旧显得义愤填膺。

  自从偷窥事件发生后,小熊几乎每天都写日记,记录下当天发生的事情。

  事件:这怎么可能是真的

  2003年1月21日星期

  我回公司后去上洗手间,门口的阿姨(清洁工)拉住我,叫我去另外一间.她们事先已经知道了这件事,猜测插座里可能是针孔摄像机.我说何必猜得这么辛苦,就和几个女工把它拆下来,让大家明明白白一下.拆开一看我也吓了一跳……

  东龙公司的办公楼有三层,被安装针孔摄像机的女厕所位于二楼。马桶旁有一个多余的插座,一直以来大家都没有留意它的用途,1月中旬,插座脱落下来,公司维修人员用塑料胶重新把它粘了上去。1月21日下午,女员工们由于对这个插座产生了怀疑而将其拆下,发现里面有一个像摄像头一样的东西。当时她们还不敢肯定是不是针孔摄像机,直到22日上午,她们将情况报告给公司的一些领导,经技术人员现场初步鉴定,插座里藏的就是针孔摄像头。二楼的另一间女厕所里也发现了同样的情况,而梁志远已于当天回到台湾。

  “第二天早上(1月22日),我们拍下现场的照片,并报了警,还通知了一些媒体”小熊说,“公安部门现场取证.,一直忙到凌晨。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等部门专业技术人员一致确定这是针孔摄像机。警方顺着摄像机的布线一直查到老总的办公室,连到他的电脑里面。从电脑上可以清清楚楚看到我们上厕所的情形,电脑中还存有许多从网上下载的龌龊画面。”

  随后,警方继续顺着梁志远办公室的另一条线路查寻,在办公楼三楼的贵宾客房及淋浴室里,又发现了两台类似的摄像机。

  其实,针孔摄像机的安装已经不是一天两天的事,2001年八、九月份它们就已经存在了。当时公司进行了一次装修,后来一楼的女厕所就被封死了,女员工们只能用二楼的厕所,而一楼的男厕所还在照常使用。女员工们还怀疑,摄像机是公司装修后梁志远一位台湾姓刘的朋友安装的。

  女工们说,梁志远平日总是关着门,公司的业务实际是由‘梁太’(梁志远的妻子梁林美玲)主持。“她可能早就知道这件事了,” 辞职前在东龙公司人事部工作的小林说,“厕所里没有窗子,白天光线也很暗,她却从来不开灯。她说,你们大白天开灯干吗?然后就把灯关掉了。”

  已经辞职的清洁工小谢是最早“知道”女厕所里安了针孔摄像机的员工之一,所谓“知道”也只是怀疑而已,私下里也只是跟为数很少的几个人议论过,她说,发现这件事已经1年多了(从公司装修完开始),只是一直不敢相信。

  “是另一位清洁工发现的,她告诉了我,我们有时会说起这件事,只是不敢确定,我私下也和几个人讲过。那次插座掉下来,公司维修人员用塑料胶给粘上了。粘上之前我们去看过,认为是个摄像头,当时还想是不是用纸给遮上。后来我把这件事告诉了她们(办公楼里的女职工)。”

  女工们在给媒体的“情况说明”中称,“可以肯定,这是一起极其严重侵犯公司女员工人身权和隐私权的行为,比曾经报道过的如日本女老板让中国员工磕头、某公司让男保安对女员工搜身等事件更加严重,更加恶劣,更加卑鄙,更加让人所不齿。”

  僵局:一次不真诚的道歉

  1月27日 星期一

  9:40左右,我们忙得差不多后,在一楼会议室商谈一下这件事接下来的情况和办法。‘梁太’竟追着下来,气势汹汹地说:“你们在里这干什么?。这(偷窥)是个人行为,不是公司的事,我跟你们说,上班时间,你们不允许做跟工作无关的事。

  后来我们未开成会就上楼了,她追在后面,我想进秘书室问问小唐(女),她就大声对我们说:以后在上班时间,如果发现你们在做无关的事情,我会追究责任的。

  没过多久,她先把人事小林(女)叫进办公室说:你作为一个人事(人员)是很称职的。你背景很好,不要因为这件事影响你的前途,而且这件事不是公司而是他(梁志远)个人的行为。小林说:我也没有针对公司,而是针对他个人。梁太说,你要尽到你人事的职责……我也是受害者,你不能针对公司,你要针对他个人。

  后又把财务小叶(男)叫到她办公室,说小胡(女)没什么事干,移一些事给她做。(小胡曾几度在谈判中发言,是女工代表之一)

  之后梁太又打电话到一楼总台小姐,交代说没有她个人允许,不许在一楼会议室开私人会议,如果有人开的话,要告诉她。她同时叫总机室对复印资料等事要把好关,要求秘书室小唐要在她允许的情况下才可以向外发送传真。

  这些行为都赤裸裸地想控制我们与外界接触的机会,从而达到抑制我们申诉的目的,真是可恶……

  小熊说,事情发生后,梁林美玲22日赶了回来,但她没有直接回公司,而是把公司的一些高层人物全都召到厦门市内商议,而没有直接和女工会面。下午4点多公安局来第二次取证,再三打电话叫她,她才回到公司。

  “6点多送走公安人员后.她冲着我们很大声地说:开会,你们给我留下来加班开会,很凶很的样子。”

  而到了25日,该事件经媒体暴光后,梁林美玲哭着向女工进行了道歉。

  “她说她也是受害者,”小熊回忆说,“她说现在也不知道该讲什么,只能说对不起。然后就没再讲任何话,我们大家都沉默着。她哭着回办公室去了,留下台商联谊会和台商协会的有关人员继续和我们商谈。”

  “第二天早上九点多开了个会,梁太请来北京某律师事务所的郑律师来给我们做咨询。”女工们告诉记者,郑律师说偷窥是个人的变态行为,是不道德的;同时梁太也是最大的受害者。希望大家有事情能直接提出来,没有必要捅到媒体上去。传播开来,对企业、个人影响都不好。她还对女工们说,偷窥只是个人观看,没有进行传播,不至于构成侵犯人权,现在媒体越宣传,知道的人越多,反倒对你们伤害更大。

  会上,台联的卢部长提出一个折中的处理方案,每人3000元抚慰金,希望能解决这个事情。因为会议没有谈到梁志远赔礼道歉的事情.女工们当场就离开了。她们说,目前首要的是要求梁志远从台湾返回厦门,向受害人道歉,以表示其悔过的诚意。至于精神损失的赔偿问题,待警方结案后,根据侵权的情节、损害的程度而定。

  27日中午,东龙公司贴出通告:“经公司董事会决议免去梁志远总经理职务。同时对受害员工表示致谦与慰问,希望公司员工本着爱护公司及永续经营上继续履行职务,严格遵守公司规章制度,避免有任何不利公司正常营运及损害公司名誉的行为,否则将依法追究责任。”

  “这是金蝉脱壳,太幼稚了,”小唐激动地说。一些女工分析,该公司是家族企业,营业执照上登记的法人代表是梁志远,免去其总经理职务,并不能使其和公司脱离干系。”

  27日当天,还发生了如小熊日记上记录的事情。女工们说,事情发生后不但得不到梁志远的道歉和公司的安抚,反而被公司像贼一样盯着,还要遭受种种恫吓。

  冲突:16名女工愤然辞职

  公司放假期间,小熊小唐等9名女工于2月9日分别到厦门市信访局接访处、厦门市人大信访处和厦门市妇女联合会进行了信访。女工们提出:希望政府有关部门能够出面主持公道,责成有关单位尽快处理此事。11日正式上班,女工们发现公司有些“不对劲儿”。

  2月11日 星期二

  今天是开春上班的第一天,大清早一来上班,就发现了好些不常见的面孔:梁志远的弟弟梁志逵、儿子梁耀仁、女儿梁琼文及一位新人陈玉敏女士。

  08:35左右,梁太就把陈玉敏带到财务室,介绍说此人为财务经理,陈先作了开场白,主要说的是:大家将自己手里负责的业务内容例列来,财务部门要作调整。

  08:49左右,梁太把我和梁琼文叫进她的办公室,介绍说:这是她女儿,从现在起跟我学这些档案管理,并把她安排到我的后斜方……

  “她这是变相把我们一个个逐掉,”小熊生气地说。

  12日发生的一件事,终于导致了十几名女工的集体辞职。

  小胡向记者讲述了事件的经过:“我和财务部主管在怎样填一份报表上发生了一些分歧。梁太说我怎么可以顶撞他.态度不对。本以为工作中出现这种事情是正常的,没想到第二天,梁太通知说我被开除了,帮我说话的一位同事也被记了大过。”

  记者拨通财务部主管的手机,他对记者说,“出事后,她(小胡)工作都没有认真做,缺乏职业道德。那件事归那件事,工作归工作,我对她的素质不敢认同。因为她还在实习期,记大过没有什么意义,我们商量了一下,干脆把她开掉了。”他同时还要求记者客观公正地报道这件事。该部门一位姓陈的小姐在电话中说,事情发生后,公司一直处理得比较“低调”,再说十几名员工一起辞职,公司的损失也很大。

  “13日中午给我通告,说要解雇我,”小胡说,“梁太让我交接工作,我说那件事(偷窥事件)要给我个说法。她说不要问她,这不关她和公司的事情,叫我去问管理部陈主任, 陈竟然说,‘你们的屁股又不是我看的,你不要问我怎么处理。’”

  小熊告诉记者,她们当时听了很气愤,实在看不过去,再有也担心女工们被一个个变相炒掉,就集体辞职了。“梁太说,这是你们要走的,不是我让你们走的。”

  厦门市劳动局、工会及妇联来公司进行协调,女工们通过劳动局向梁林美玲提出要求,希望三天内结清工资及社保等。“她当时答应了,”小熊说,“但到现拿到工资的只有6个,更别提社保了。”

  14日,也就是女工们辞职的转天,梁林美玲和和小林、小张等一些女工进行了谈话。

  “那天她找我谈过两次,”小张说,“第一次是在下午1点多,她说希望我留下来别走,不要受个别别有用心的人的蛊惑。别人辞职你也辞职,这是很笨的做法。我说事情发生了这么长时间,到现在公司都没有一个好的态度和解决方法,在这种环境下我没法工作下去了。下午5:30左右她又找小杜、小陈和我谈了一次。她问我们说,你们这些小孩子下一步要怎么做?我们回答说要求助法律。她说,你们知道什么是法律吗?你们知道要费多长时间吗?委托人真能代表你们的一切吗?我给你们钱为什么不要?去告还不一定能拿到这么多钱。她还说她的手机会24小时开机,如果我们没有上诉随时可以打电话回来,她可以把5000元钱(3000元抚慰金加2000元红包)给我们。”

  记者曾于2月17日、18日下午两次来到东龙公司,都被挡在了传达室外。拨通梁林美玲的手机,她用如自动答复机般的声音说:“不好意思,不好意思,我在开会,我在开会,对不起,对不起,我在开会。”以后再跟她联系,她不是拒绝接听,就是再次以开会为由挂断电话。

  继续:尊严背后的艰辛

  16名女工离开了东龙公司,她们首先面对的就是失业。小胡说,有人想再找一份工作,有人想先回家休息一下,这件事已经把大家弄得筋疲力尽了。

  小林的丈夫说,女工门最近压力很大,瘦了很多。出事后,小林在精力上已经大不如前了,有点丢三拉四,恍恍惚惚的。他心疼地看了妻子一眼,然后开玩笑地说:“不过这正好给了她一个减肥的机会。”他想帮妻子再找工作,但这次要谨慎一些。“东龙公司进入厦门集美台商投资区已经十来个年头,是集美区的纳税大户,排在前5名以内,却发生了这种不可思议的事情,可见不仅要了解企业的表面状况和规模,更要了解企业文化。”

  事情发生后,小林的丈夫一直坚定地站在妻子身边,但不是每一个女工都这么幸运。小熊说,有一位女工因为这件事正在闹离婚。

  “人家原来很和美的,还有一个可爱的孩子,”一直表现得很坚强的小熊说着说着眼睛红了,“为什么要这样,我们已经是受害者了。”她把头埋在臂弯里哭了出来。

  事情发生一个月,厦门市劳动局,厦门市总工会、妇联,集美区工会、妇联都曾到公司进行协调。劳动局仲裁办郑主任说,目前公安系统正在调查这件事,会给女工们一个交待。但这究竟是个人行为还是公司行为目前公安系统还没有定性,等公安系统有了结论劳动局才好处理相关事宜。而厦门市公安局有关人士透露,案件的调查需要梁志远的配合,由于梁志远一直呆在台湾不肯回厦门,调查工作进展得非常缓慢,这件事够不够得上刑事案件也不好确定。

  女工们提出疑问,如果梁志远一直不回来,这件事难道要一直拖下去吗?公安部门表示目前不便透露调查进展情况,但据消息人士透露,公安部门已经做出鉴定,没有发现刻录情况(也就是说摄像机所拍摄的图像应该是供私人观看而不是销售)。目前公安部门正在动员梁林美玲说服梁志远回到厦门,梁志远也已经将一份道歉书呈交给厦门市公安局。

  小唐说,我们辞职是因为从事情发生到现在,梁志远都不愿来解决、来面对这件事,公司也没有一个合理的解决办法。所以我们要起来抗议,我们的权益应该得到尊重而且必须得到尊重。我们虽然在公司里打工,但我们也有人格和尊严,不能被人随意践踏。我们要借助法律手段来解决这件事。这不仅关系到我们这些女工,它以后也有可能发生。我们希望通过对此事的关注找到一个保护个人合法权益的办法,让想侵犯这种权益的人不敢以身试法。

  偷窥镜头很先进

  厦门市一位不便透露身份的政法干部告诉记者,梁志远的摄影器材属于私自夹带进入厦门,彩色宽镜头,很先进,是台湾一位工程师安装的。

  关于这种器材的买卖和使用有什么规定?这位政法干部指出,微型摄影器材与安全机关的间谍器材有些区别,但很相似,是近几年才生产出来的是高科技产品。在管理和立法方面,还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个是立法滞后,哪一个主管部门来管,目前还不是很明确,造成微型摄影器材到处泛滥,随时随地都可以买到。现在急需有关部门特别是政府出台相应的行政法规,加强监控,以防止偷窥事件的再次发生。

  其次,微型摄影器材很多都是进口。尤其是比较高档、先进的器材大都属于进口,而且是私自夹带进口。所以有必要加强边防出入境管理,边防、海关、商检部门要加强监控,严禁此类设备的流入。

  第三个方面,对于市场销售的器材,工商部门应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像有些经营无线电产品的商店摆上这些不能公开上市买卖的产品,工商部门应该加强管理,而且要没收这些产品,并追缴非法收入。

  这位人士还向记者透露说,工作单位,特别是一些外资企业都安装监视系统。应该有一个专门的公司或部门对整个安装过程进行全程跟踪,全程监督,不能让监视器材非法安装在不必要安装的地方,比如说厕所、客房等,以保护公民的人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律师:属名誉权范畴

  16名已经离开东龙公司的女工开始寻求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记者就该事件中的一些大家关注的法律问题,采访了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的李京生律师。

  李律师指出,目前我国还没有直接保护隐私权的法律,但有个别法条牵涉到隐私权。在厦门发生的公司老总在女厕所安装针孔摄像机的案件可以归到名誉权的范畴,《民法通则》中有相应的界定。名誉权具体还可以分为受到侮辱和诽谤,但界限并不十分清楚。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侮辱主要指当众,而诽谤则侧重于私下传播对他人不利的信息。该案件侧重于侮辱多一些,属民事诉讼,受害者可以要求赔礼道歉和精神损失赔偿。

  精神损失赔偿的数额很难衡量,因为精神损失主要表现为精神上的痛苦,没法量化,只能用物质的东西进行补偿。法官在处理案件时进行衡量,确定赔偿数额,最高赔偿金额为5万元。

  关于当事人梁志远一直不肯回到厦门协助警方调查的情况,李律师指出,关键是看证据,证据足的话也可以定案。如果是民事案件可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进行判决,也可把判决书公布于众代替被告本人的赔礼道歉。

  另外,还要考虑这是个人行为还是企业行为的问题。比如如果老板在女厕所安装针孔摄像机是为了监测是否有人从厕所偷拿东西,这就属于公司运作中的非法侵权行为,是企业行为。个人行为和企业行为的承担主体不一样。在民事案件中,如果是企业行为,则个人不承担责任,即便是赔礼道歉也会以企业的名义,赔偿金也会由企业账号上划出。

  李律师同时指出,要梁志远回到厦门不一定可以做到,法律在这方面还有一些手段上的欠缺。其实,不管梁志远能不能赔礼道歉,重要的是道德谴责,是社会和舆论对这件事的公正看法。

  每日新报特别策划

  撰文/摄影 新报记者 张奕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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