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受伤告学校 法院调解学校赔
2002年9月25日12:32 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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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09月25日
本报讯 日前,备受关注的学生课间受伤状告学校要求赔偿案经镇江市中院调解,李某与丹阳某职业高中达成了和解协议:丹阳某职业高中一次性给付李某27500元赔偿款。
李某系丹阳某职高高一年级某班班长。2001年1月4日上午,语文课下课后,任课老师要求李某将上课用的小黑板送至教师办公室。李某在送小黑板的途中,在楼梯转弯处跌倒致伤。医院诊断为左肘关节粉碎性骨折,法医鉴定为:活动功能丧失60%%左右,对其日常生活能力及工作学习有所影响,构成九级伤残。一审法院认为,学校任课老师在课后未将其黑板带回,而要求学生送,途中引起学生致伤害,学校对未成年在校学生未尽到教育管理责任,具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李某对损害未尽到足够注意义务,也有一定过错,可适当减轻学校责任,遂判决丹阳某职高赔偿李某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27000余元。丹阳某职高以自己不应承担责任为由,上诉至市中院。经过多方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丹阳某职业高级中学撤诉。 樊华勇 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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