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宝鸡讯(记者 高建)昨天,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宝鸡青铜器博物馆原副研究员胡智生,原保管部主任、副馆长王桂枝涉嫌受贿一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转自搜狐 宝鸡市检察院诉称,1999年3月,陈某(已另案审理)指使其弟伪造“南通文理学院”印章及调拨文物介绍信,以给该学院调拨文物教学标本为由,找到时任宝鸡青铜器博物馆负责人胡智生和保管部主任王桂枝,要求调拨文物。陈某挑选文物后,胡智生擅自压低文物等级,上报市文物局同意后报省文物局批准。期间,陈某送给胡智生5000元现金。省文物局批准后,1999年5月,陈某以20万元的价格从博物馆购得3件青铜器,后给了王桂枝55000元,称是“南通文理学院”的感谢费,并让王将其中25000元交给胡。 转自搜狐 1999年8月,陈某再次要求购买青铜器。在胡智生、王桂枝的帮助下,陈某未办理任何手续,以29万元的价格购得青铜器1件,并将以前购得的1件青铜器在博物馆做了调换。为感谢胡、王二人,陈某又以“南通文理学院”名义送给两人各5万元。 转自搜狐 据了解,陈某将从宝鸡青铜器博物馆购买的数件青铜器以高价倒卖给董某,董某又转手倒卖给澳门人小武。小武发现所买文物系馆藏文物,遂向西安市公安局报案。董某携部分文物投案自首,陈某及另一涉案人宁某被抓捕归案。后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以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流失罪,对胡智生、王桂枝提起公诉。 转自搜狐 2002年7月23日,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胡智生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判处王桂枝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缓刑二年。 转自搜狐 在昨日的审理中,宝鸡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胡智生、王桂枝身为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且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昨日的庭审中,胡智生、王桂枝的辩护律师分别提出各自的证据,对两人进行了辩护。 转自搜狐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