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江山
有媒体11月11日报道,广为人知的“日本人珠海买春案”即将在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涉嫌向日本嫖客提供方便的珠海国际会议中心大酒店和粤海大酒店的有关负责人、歌舞厅负责人及多名日本公司的中方雇员,被控以“组织、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这则简短报道最后的用语是“如果罪名成立,他们将被处以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机关迅速侦查犯罪事实,将珠海卖淫案件的有关犯罪嫌疑人送上刑事审判法庭,我对此表示赞许。相信有关法院将排除包括舆论影响在内的各种干扰,以独立的精神对案件作出公正判决。
由于情节恶劣、影响极坏,珠海卖淫案件受到了许多人的关注。媒体自始至终追踪报道这一事件,并在第一时间报告案件即将开庭审理的消息,这点值得肯定。遗憾的是,今天有关报纸在报道此案时的新闻用语却不太妥当。
在案件尚未进入审判阶段,报纸即用肯定的判断,称犯罪嫌疑人如果罪名成立,将被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样的说法,不仅不符合刑法的规定,也有利用舆论不正当干涉司法的嫌疑。
按照《刑法》第358条的规定,“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该条同时还规定,如果有“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情形,则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如果情节特别严重,则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就珠海卖淫案件来说,以一个普通人的常识判断,一次性组织众多人集体卖淫,并且卖淫对象身份和卖淫时间特殊,由此造成恶劣影响,伤害了很多国人的感情,这些不能不说是情节特别严重。虽然笔者不是法官,也无权就“什么是情节严重”作出解释,但毫无疑问,珠海卖淫案件绝不是普通的组织卖淫案件,至少有“情节特别严重”之虞。
既然如此,套用刑法的上述规定,该案的犯罪嫌疑人如果罪名成立,完全可能被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但报纸的说法,却将这种更加严厉的处罚后果排除在外,这是没有正确和全面理解刑法的相关规定。
如果说不能正确理解法律规定还是媒体从业人员的知识水平问题,那么,在案件尚未审判时就对案件结果下判断,则属于职业道德问题。
众所周知,媒体的天职是报告真相,用术语来说,就是报道已经发生的事实。案件尚未交付审判,更谈不上审判结果,媒体却用猜测的方式,对结果作出判断,这样的做法轻点说是违背新闻规则,重点说则有利用舆论不正当干涉司法的嫌疑。
由于珠海案件的特殊性,舆论一直对此特别关注。舆论的动向,可以左右人们的情绪。如果媒体对案件的结果作猜测性报道,则可能在舆论中形成先入为主的态势。这将给法官的公正审理活动带来压力。
媒体应当时刻牢记:舆论监督不等于舆论审判,对于司法活动,媒体有权也应当进行监督,但是,这不等于媒体可以对案件的结果直接下判断。在推崇法治的社会,我们更需要尊重法官的独立性。任何越俎代庖式的舆论审判,最终对司法的公正有百害而无一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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