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李波)由于鼻中隔天生偏左,深圳市民郭军(化名)到广州市××医院进行手术矫正,粗心的医生却将手术刀遗留在了他鼻内。历时两年半、经过3次手术,郭军终于将手术刀取了出来,但也留下了鼻中隔穿孔的后遗症。屡受折磨的郭军将肇事医院告上法庭,索赔34万余元。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郭军获赔5.5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失抚慰金1万元。 医生粗心遗留手术刀 1998年10月5日,深圳市民郭军因左侧鼻塞并伴有头晕而到广州市××医院(以下简称××医院)就诊,诊断结果为鼻中隔左曲、双侧钩突肥大。经郭军同意,该院于同年10月7日施行鼻中隔矫正术。手术当时很成功,郭军也顺利出了院。 但是,手术一个月后,郭军头晕的痼疾竟变成了剧烈的头痛,并出现耳鸣、失眠等症状,最后发展到不服用止痛药根本无法休息。术后一年左右,1999年7月21日,郭军到深圳市蛇口工业区联合医院就诊,发现其鼻中隔内竟然含有金属异物。郭军立刻向××医院反映情况,经复查,原来当初做手术时,粗心的医生竟然将旋转刀片遗留在了郭军的鼻子内(刀片很小,长3毫米、宽5毫米),而且,由于异物遗留时间过长,郭军的鼻中隔已经穿孔。 患者上公堂索赔34万 随后,郭军向广州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请求鉴定,1999年10月6日,该会作出结论认为,该事件构成三级医疗责任事故。同年10月28日,广州市卫生局对此事作出处理,要求肇事的××医院给予郭军一次性经济补偿1万元,郭军则选择广州市地区三级甲等综合医院就医,费用由××医院承担。郭军不同意此方案,并于1999年11月30日向广州市荔湾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因此次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4万余元、精神损失30万元。 三次手术方取出手术刀 2000年1月4日,法院要求双方在10天内选择医院取出鼻中隔异物。1月13日至2月2日,郭军到广州市珠×医院住院20天并做手术,但因找不到异物而失败。之后,郭军到北京同仁医院检查,医生认为需要相隔6个月后才能再次施行手术。2000年4月18日,原审法院根据郭军医疗尚未结束的情况,裁定中止本案的审理。 2000年7月6日,北京同仁医院对郭军施行了鼻中隔穿孔修补术,但由于医生认为未符合施行取出鼻中隔异物手术的条件,故没有将刀片取出。2001年4月,郭军又来到北京协和医院,该院分别施行了鼻中隔异物取出手术和鼻中隔穿孔修补术。术后,郭军鼻子中的手术刀片终于被取出,但鼻中隔穿孔尚有3处小穿孔。 郭军于是再次要求对穿孔进行修补,××医院于2001年9月4日派人陪同郭军到北京同仁医院检查,该医院医生会诊后认为再施行手术难度很大,而且这3处小穿孔对身体影响不大,不建议再做手术。 法院终判患者获赔5.5万 2001年10月,经郭军申请,荔湾区法院恢复了对此案的审理。后经法医鉴定,郭军的鼻中隔穿孔未构成伤残等级。 经审理,荔湾区法院判决××医院赔偿郭军经济损失4.5万余元、精神损失抚慰金1万元。一审判决后,郭军不服提出上诉。日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了郭军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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