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总在经意与不经意中创造,历史又总在人们的智慧和沉思中延展。 一个国家的现代化,一个产业的现代化,必须有一套公正、公平、公开的法律制度,必须遵循现代化的游戏规则,也就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则——充分尊重和保障每一位消费者的权益。1993年,我国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各地在遵循这部全国性法律的前提下,还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出了各具特色的地方性法规。 隐私权上海率先保护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在2002年10月28日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这一新条例今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个新的条例在许多地方做了大胆的创新,对一些争论已久的问题首次以法的形式明确下来,比如在我国首次把消费者个人隐私列入保护范围,对于精神赔偿也首次做了明确的规定。有关专家评论这部地方性法规对于全国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上海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赵皎黎介绍,除了商品召回制度被纳入了《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之外,还有不少消费者权益在此之前从来没有被提出过,这次被明确提出都是受到消费者投诉案例的启发。 在生活中,我们每个人都有可能会遇到这样的事情:比如手上刚拿到新房的钥匙,马上就会接到装修公司的电话;刚买了手机,短消息里就有了广告等等。对这种烦恼,以前可能投诉无门,现在上海的消费者就可以得到消协的帮助了。 医患纠纷浙江最先突破 2000年10月29日,浙江省爆出了一条轰动全国的爆炸性新闻:浙江省九届人大第二十三次会议当天审议通过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首次将患者界定为消费者,并制定了行之有效的法律条款为患者维权。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必须尊重患者的知情权。患者有查阅、复印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检查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的权利。医疗机构收取医疗费用,必须详列明细,并出具合法凭据。” 一石激起千层浪。浙江的举措在全国引起了不小的震动,引发了一场关于“患者到底是不是消费者”的争论。当这场争论达到高潮时,我国著名法学专家、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民法室主任梁慧星专门撰文指出:世界上最珍贵的莫过于人的生命身体和健康,保障人的生命身体和健康不受非法侵害及在遭受非法侵害时保障受害人能够得到公正赔偿,是现代法治的第一要义。但由《民法通则》所确立的尊重和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权的基本原则,近年来受到现行《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阻碍,不能得以贯彻。他呼吁在审理有关的医疗事故纠纷时,应适用《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曾参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全国人大民法室巡视员、民法专家何山明确指出:从法律上讲,患者花钱看病,即与医院形成消费与服务的关系,因而患者就是消费者。法院在审理某一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时,具体适用什么法律,只能说明这一案件本身适用于那个法律,并不能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适用于这一领域。 直至今天,在全国范围内,患者是不是消费者的争论仍在直接影响着我们的生活。 地方法规自下而上完善《消法》 在上海市修订《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之前,浙江、甘肃等地也已经对各地的相关条例做了细化和补充,那么,这类地方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对于全国性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否会产生影响呢?已经有10年历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会不会根据时代需要作出一些相应的调整呢? 对此,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董京生日前在接受有关媒体记者采访时表示,地方法规的颁布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来的完善提供一个基础,而且也是一个促进。董京生再三强调,现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时机还不成熟,只有等到各地根据实际情况修订相关条例细则,通过实践,对各地的条例进行完善,才能将一些全国共性的问题修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去。信报记者吴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