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不容易!记者赢官司
2002年8月29日11:14 南方网-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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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报 中国记者首次向恶意诉讼者索赔一审胜诉
真不容易!记者赢官司
本报讯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恶意诉讼要承担赔偿责任!备受社会关注的湖南省衡阳市一记者挑战恶意诉讼案,在经历11个月时间的等待后,终于有了一个明确的说法。本月22日,衡阳日报社记者甘建华接到了衡南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被告徐某某、费某某需承担因恶意诉讼给他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3万余元。据悉,这是中国记者在新闻官司中屡败屡战后,第一次向滥用诉讼权的恶意诉讼者索赔。
飞来文祸无故被索39万元赔偿
1999年4月8日,湖南日报社主办的《三湘都市报》刊登了甘建华撰写的新闻调查报告《福建游医小病治出残疾警察获赔27·4万起纷争》,这本是一篇打击福建莆田性病游医,维护患者正当医疗权利的正义之作,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
孰料,其中报道的一个性病受害者“衡南县三塘镇徐某某”的化名,与生活中的衡南县车江镇徐某某同名偶合。徐某某、费某某夫妇出于非法占有之目的,自动对号入座,故意捏造事实,在明知道甘建华根本不可能了解他们的“隐私”的情况下,执意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甘建华列为第三被告,要求他与衡阳市卫生防疫站、湖南日报社共同赔偿其39万元的精神损失费。
离奇败诉流言蜚语打乱正常工作生活
飞来文祸给被迫应诉的甘建华造成了强烈的精神痛苦,他为此花费了很多精力和一定的财力,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被打乱,流言四起给本来口碑不错的他以深深的刺激,社交活动也因之出现了许多不利的影响。
但是,衡阳市城北区法院(现更名为石鼓区法院)一审判决湖南日报社及甘建华败诉,第一被告衡阳市卫生防疫站却免责“胜出”。前年3月,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初审判决,甘建华胜诉。但徐、费夫妇的恶意诉讼及原案一审恶意审判枉法裁判,留给甘建华心理上的阴影、情感上的伤害久久挥之不去。时隔一年半之后,他终于举起了法律的利剑。
获赔三万即便到手最终也得不偿失
甘建华诉称:“二被告此前的恶意诉讼已对本原告构成侵权,其行为具有违法性。本原告为此支出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与二被告的错告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根据民法及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且两被告错告本原告的结果已经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二被告应依法承担赔偿义务。”他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因恶意诉讼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11728元、精神损害费5万元,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及原告律师费用。为支持诉讼主张,他向法庭出示了大量的证据。
衡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徐某某、费某某明知道没有合法的诉讼理由而起诉甘建华,致使甘建华在财产和精神上受到损害,故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甘建华的侵权。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甘建华经济损失1037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两万元。
有关法律专家认为,新闻媒体及记者面对恶意诉讼,必然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即使胜诉,所造成的各种损失也难以得到赔偿。这种现象如果得不到纠正,任其发展下去,势必给新闻工作造成困扰,使具有“社会良心”之称的新闻媒体和记者的舆论监督功能与积极性日渐萎缩和消失。记者甘建华此举不仅是对自我权利的保护,也是对效尤恶意诉讼者的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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