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4日消息:河南一家参加在沪举行的第35届药交会的药厂公然在展位前竖起两块广告牌,上面大书特书“累计进货384万元奖本田车一台”,且在现场大量散发送回扣的书面方案。药交会主办方发现后,将其逐出展馆。一位知情者称,在全国性的药品交易会上出现这种明目张胆送回扣的厂家还并不多见。 这家名为豫新国际(确山)龙源药业有限公司的药厂对进货商开列的奖品还有手机、电脑、微型车、中巴车。据透露,他们在书面上公布的是累进式回扣,销售商进货越多,回扣额越高。进货12万元,回扣4%;进货192万元,回扣8%。进货384万元“奖”本田,拿到的回扣是9%。实际上,这还仅仅是“明扣”,“暗扣”竟超过书面出厂价的50%! 以退热止痛的常用药对乙酰氨基酚为例,以前这只药2板共24片的出厂价曾高达6.00元,后来调低,如今这家河南厂标出的出厂价为..21元,零售价卖到2.90元,病家支付的药品流通费为0.69元,占出厂价31%。实际上,这只药的出厂“底价”是1.10元,其余的1.11元是给进货人的“暗扣”。病家支付的流通费为药品出厂价的1.6倍,其中给中间环节拿走的“明扣”、“暗扣”比出厂价还要高!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个人在账外在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不过,查处难度颇大。因为药品回扣在流通领域已盛行多年,送回扣的和收回扣的,都已成行家里手,有不少已能做到“滴水不漏”。曾多次参加药交会的一位行家透露,在药交会现场散发自己所住宾馆电话、地址的厂家不少都在搞“花头”:在展位上初定单位回扣,然后通过“单线联系”,进宾馆签合同,给个人回扣。这些“花头”,就构成了药价的“虚头”。(殷正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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