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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律师评述案件焦点

NEWS.SOHU.COM  2003年02月11日10:18  新民周刊

  撰稿/靳伟华

  范志毅名誉侵权案一审开庭时,记者对原被告双方代理律师辩论时的一些精辟论述留下深刻印象。

  当时,原告律师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聂鸿胜对赢得这场官司充满信心,因为此前,其代理的另一“媒体与足球”的官司即中远汇丽足球俱乐部告辽宁日报社名誉侵权损害案,以原告“中远”胜诉告终,而本案原告也只将胜的底线压在被告能赔礼道歉上,所以如今的判决结果自然令其始料不及。

  被告律师上海新文汇律师事务所主任富敏荣在2002年9月18日庭审后,也放言有赢的信心,因为法庭第一次认可了被告方提交的作为证据的上海卢湾区公证处公证的两份对范志毅的“调查公证”,该证据想证明的是读者在读了被告方刊登的系列报道后,并没有对范志毅产生误解,范的社会评价并没受影响降低。故此案的结局似乎让富敏荣律师有种水到渠成的感觉了,富敏荣说“此判决体现了法院对新闻规律的尊重”。聂鸿胜则直言不讳对法院用理念来判案的严肃性表示质疑。

  显然,判决虽已生效,但对本案的一些焦点问题的争议,对本案涉及到的法律有理解上的分歧产生的辩论,并没结束。近日,记者分别采访了富敏荣律师和聂鸿胜、刘俊寅(原告方律师之一)律师,在畅所欲言中,记者发现,双方所言焦点,相当具有可比性,于是,将其整理出以下几个话题,以飨读者。

  关于新闻真实性

  记者:众所周知,《体坛周报》是发布“某国脚(指范志毅)涉嫌赌球”不实消息的始作俑者,但范志毅却选择了《东方体育日报》作为侵权被告,从而引出了什么才是新闻真实这个问题,对此,你们的观点是什么?

  富敏荣:我们应该强调,在讲到新闻真实性问题的时候,应分清三个概念,即新闻事实、法律事实、客观事实,新闻真实是有别于后两者的,客观真实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真实是由法律部门按一定程序对某一事件作出的判断,而新闻真实则是记者在可能范围内所看到、所了解的真相,我们不能强令新闻真实达到客观真实或法律真实的程度。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也只要求新闻做到基本真实,只有严重失实才可能构成侵权。

  本案被告《东方体育日报》的报道皆有出处,没有杜撰、造假,而是公正地将双方的观点亮了出来,遵守了新闻真实性的原则。《体坛周报》消息出来后,谁都明白指的是范志毅,被告只是为了澄清传闻,捅破了那层“窗户纸”。

  聂鸿胜、刘俊寅:新闻的本源是事实,是客观的存在物,这是新闻真实的前提。“范志毅涉嫌赌球”这消息本身就是谣传,再对谣言进行报道,难道谣言不是我制造的,我就可以真实地传播它?我们认为,真实传播谣言不是新闻的真实,法律没有将“真实”分为若干个子概念,如果把新闻真实与客观真实分为两个概念,那么势必会出现客观的真实是方的,新闻的真实是圆的现象,这是相当可怕的,媒体的核心竞争力就是公信力,把这种做法合法化就是将以讹传讹合法化。

  《体坛周报》自始至终没有点名,而且在随后的致歉声明中也是向国家队全体成员道歉,而《东方体育日报》却是国内首家点范志毅名字的媒体,所以范志毅选择告它是范的权利。

  记者:我们注意到,《东方体育日报》先后四次对范志毅被谣传“涉嫌赌球”事件作了完整的报道,但原告范志毅诉讼的只是该报的第一篇文章,这是否也说明了原被告对新闻报道本身存在不同的认知?

  富敏荣:新闻报道有自身的特点与规律,本案涉及的报道应该是一组报道而非一篇报道,在这组报道中,被告运用求证式的连续报道形式,将“赌球”事件真相澄清,其“出现传闻—调查传闻—澄清传闻”基调十分清楚。如果分裂地看,将第一篇报道抽出来,独立对待,将会断章取义,违背新闻规律。

  聂鸿胜、刘俊寅:我们觉得本案是在讲新闻侵权而非新闻规律,因为不管你的新闻规律是怎样的,也不管读者是否相信,只要那第一篇文章出现,侵权行为即构成了。打个比方,就像打架,不能因为你把我打伤了,然后陪我去了医院,道了歉,你的侵权行为就不存在了,我甚至还要对你说好话表示感谢,不能因为你有后面的弥补行为就否定了前面的侵权行为。更何况被告的几篇报道其受众面并不是固定的,一成不变的。

  关于两份调查公证

  记者:本案审理中有一情节据说相当关键,就是法院采信了被告提供的作为证据的两份“调查公证”,在国内好像也是首例,这种用调查公证的方式来取证公众人物形象在社会公众心目中的评价度的变化与否,是否会被以后此类诉讼仿效?

  富敏荣:我想完全有可能。以前媒体被诉侵权案中,往往是原告说被告媒体的报道使他遭受名誉损失、精神损失和社会评价降低等,不用举证就定了案,这也是媒体屡屡败诉的原因之一,是有遗憾的。我们在这次应诉中考虑到了这点,名誉损失不是自己说受损就受损的,应是指社会公众对你的评判的降低,那么怎样才能测得这评价呢?只有对公众进行调查,并用公证的形式加以固定。这种形式、来源合法的证据能给法院全面断案提供依据。

  聂鸿胜、刘俊寅:我们认为这种公证在法律上并没有太大的意义。就如我们刚才说的,每一篇报道的受众面都是不尽相同的,看了第一篇报道的读者未必会看以后几篇报道,即使是看了所有的所谓系列报道的人其感受也不一定是一致的,所以,15人的抽样调查结果,只能代表部分受众的感受。事实上,被告的报道引起公众及各赞助商对范志毅的激烈指责。

  关于公众人物知情权

  记者:强调保护公众对公众人物的知情权是本案判决的轴心,该怎样看待这次判决呢?

  富敏荣:此案判决表明了法院对新闻规律的尊重、对正当的新闻舆论监督的保护,其意义是深远的。在此案判决书里使用了很多新闻概念,如果这些思路能被更多的法官接受,新闻官司将大大减少。

  近年来,因新闻报道引出的纠纷使越来越多的新闻媒体和当事记者被告上法庭,新闻侵权问题已经引起社会各界和法学专家的广泛关注。如何在对民事主体权利保护的同时,对新闻机构新闻权利予以保护,划清新闻侵权的界限,不仅是对媒体报道所涉及的人的权利的保护,也是对新闻机构正常行使新闻监督权,鼓励新闻工作者大胆行使舆论监督的权利实行的特殊保护。去年,著名相声演员姜昆在政协会议期间讲了一段话,他说,公众人物的一半已经不属于自己,而是属于社会。这与本案判决引用的司法理念是相通的。

  聂鸿胜、刘俊寅:我们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能因为是名人法律对他的保护就要小,抑或就可享有特权。诚然,媒体与法律界都在探讨报道名人与普通人的区别以及人格权与公众知情权的保护问题,但这只是有争议的学术探讨,法院判决不能用在学术上尚有争议的司法理念来替代法律条文,应该根据现行法律寻找人格权与舆论监督的平衡点。法律本身是一种行为规范,如果把这判决作为新闻媒体的行业规范,恐怕没有任何指导意义,这一判决的生效,只能使新闻媒体面临更加无从适应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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