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增城原市副市长贪污112万港币被判15年
2002年4月21日10:09 金羊网-新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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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吃“息差”是“行规”?
新快报讯(记者温建敏)帮人贷款竟吃人“息差”112万港币,原增城市副市长沈满棠贪污一案日前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法院判处沈满棠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人民币。
沈满棠今年40岁,大专文化,增城市人,捕前担任增城市副市长,是增城市第十一届人大代表。
据检察机关指控,1997年4月间,沈满棠在担任增城市财政局局长、国资局局长、香港金利财务有限公司(增城市政府所办公司,下简称“金利公司”)董事兼总经理职务期间,利用主管增城市能源交通有限公司(下简称“能交公司”)的职务便利,在能交公司向增城市农村信用社贷款3000万元的过程中,以“息差”的名义将其中120万元贷款划拨到金利公司,然后亲赴香港,从金利公司的账上将该款兑换成112万元港币,沈满棠将其中的84万元港币据为己有并用在个人炒股上。后因国家财政部清查账务,沈满棠担心事发,就与他人密谋还款事宜,并分批将106万港元还到金利公司账上。但是纸包不住火,沈满棠挪用公款一事还是被有关部门察觉了,2000年12月,沈满棠主动向检察机关自首。
沈满棠在法院审理时为自己辩护称,当时领导帮企业贷款,贷款单位除需支付正常的利息外,还要另外付“息差”,即银行贷款利率与“黑市”贷款利率之间的差价,这是“惯例”,“息差”的计算也有“行规”作为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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