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龙新闻网特约撰稿人 毕舸
继南京、石家庄之后,西安市公安局5月9日发出紧急通告:严禁到户外遛狗或将家犬携带至公共场所,如有违反,公安机关将坚决予以收缴或捕杀。 目的只有一个,防止“非典”通过家犬传播。 转自搜狐 对此有评论家说,“捕杀”有些扎眼,难脱“滥杀无辜”之嫌。 转自搜狐 如果跳出人道主义与狗道主义之类的"学术沙龙"辩论,我们可以看到,在不可预知的危机面前,应对危机的最好方式是私权让渡于公权。这里的公权,已不再单指政府所拥有的行政权力,而是为维护所有人的共同利益而采取的公共管理措施。在抗非斗争中,多数人听从专家和执法人员的意见而改变原来的态度、立场,采取与少数权威人物一致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已经成为了必然。在非常时期, 专家、医务工作者无疑属于权威人物,也就应该发挥专家的作用,以充分激发众从现象的出现。 转自搜狐 “非典”的突发性决定了普通公众对此不可能有太深刻、正确的认识,而专家、医务工作者由于自身的学识和专业知识,肯定较普通公民对非典的了解深刻。同时也要指出,非典这种病毒已经产生了多种变种,并且病发症状也出现了重大变化,这充分说明了这种病毒的潜伏性和危害性不可小视。在这种充满多种变数的情况下,采取一切手段保护自身人身安全是必要手段。 转自搜狐 专家已经明确指出:犬可能成为非典的传染源。那么,为了避免使社会陷入恐慌,给人们的生活和精神带来不必要的压力方面, 那些养犬人家应该遵从政府号令,不要到户外遛狗或将家犬携带至公共场所,从而减轻人们不必要的心理压力,这同样可以为社会创造较好的运行条件减少社会运行过程中不必要的成本,可以堵塞不良信息在社会的蔓延。政府之所以采取这种措施,其目的就是为了减少潜在的感染源。 转自搜狐 “狗是人类的朋友,不应该杀之”,也许部分狗的主人会这么看。但是,当我们尊重狗的生命,是否也应同时尊重人的健康权和生命权呢?应该指出的是,政府出台的“杀狗令”只是在狗主人明显违反当前的社会公德和政府紧急措施情况下才实施,属于一种违法惩戒措施。 转自搜狐 通过“非典”,我们知道了我们在享有权利的同时还有许多义务。义务的具体表现是责任,我们虽非政府官员,虽非执法者,但对于防治、抗击“非典”却负有和前者同等的责任。我们个人的利益就包含在公众的利益当中。有的时候,学会放弃其实也是一种获得,这个道理也应该推及“防犬”政策中。 转自搜狐 人的生命与狗的生命,其价值毕竟不可同日而语。如果某些人士硬要将狗的生命权拔高到与人同样的高度,尤其是在当前非典病毒严重危及人类生命的关键时刻,还要一味强调狗权的“无边界”,未免有些背离我们正大力提倡并身体力行的社会准则。 转自搜狐 非常时期,当然要有非常手段, 既然人们可以为了防治病毒采取隔离监控等措施,为什么犬主人就不能对犬的"逛街自由"加以限制,以保护自身以及他人的安全呢? 转自搜狐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