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盛大林 前不久南京和安徽两地的拆迁户因不满强制拆迁而自焚,《人民日报》则因报道江西省定南县的拆迁事件而被当地党委扣押。9月22日的《中国青年报》又报道了天津市的一起拆迁纠纷,一些被强制拆迁户准备状告和平区政府。面对拆迁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以及接二连三发生的纠纷和事故,我们不能不承认,现行征地拆迁制度在不少方面确实存在着问题。结合目前产生纠纷的几起事件,笔者认为至少在这几个方面需要改进—— 一,征地的决策权和执行权必须分开,不能由政府独揽两权。现行法律规定,政府只为公共目的才能启动征地权。然而到底是不是用于公共目的,究竟应不应该征地,却由政府自由裁量,并由政府具体执行,即政府集征地决策权和执行权于一身,结果出现了政府滥用征地权的情况。一些地方政府随意启动征地权。有时候明明是用于经营性项目或商业开发,也说是公益目的。定南县的那次征地就是一例。该县建设局明明与一家公司签订了商业开发协议,而且协议中没有任何公益回报条款,但县政府却非说是为了拓宽道路,是“城市总体规划需要”。反正权力在政府手里,想怎么说就怎么算。据报道,在许多地方,政府所征用土地用于工商业、房地产等项目的占一半左右。 政府为何如此热衷于征地?一是为了招商引资,以牺牲土地所有者利益的方式换取外来投资者的投资。二是政府从中获利。政府用计划经济的办法低价取得土地,然后用市场经济的办法高价出让土地。据统计,2002年上半年,全国累计收取土地出让金达6000亿元。一些市、县、区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已经占到财政收入的三分之一,有的甚至达到六成。 要从根本上杜绝政府“经营土地”的情况,有两种办法可以考虑:一是规定征地必须举行听证会,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二是收回政府的征地决策权,由同级人大来讨论某个项目是否“公益”并决定是否征地。土地是不可再生资源,又关系到很多公民的切身利益,在任何一个地方,征地和拆迁都是一件大事,像这种事情就应该履行更严格的程序。从权力制衡的角度讲,征地的决策权和执行权本来就不应该归于一个机构,就像立法权和司法权必须分开一样。 二,征地拆迁的补偿标准应由独立的中介机构评估,而不应由政府或拆迁方包办。根据国家规定,经营性用地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也就是说,经营性用地的出让价格应该在市场交易中形成。而征地是政府行为,为了公益目的,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必须服从于公众利益,这一点没有商量的余地;但土地及其附着建筑物的所有者应该得到合理的补偿。最近发生的几起拆迁纠纷的核心问题就是补偿标准,而这几起纠纷中的补偿标准又都无一例外地是由政府拆迁部门聘请评估机构测评或者干脆自己“评估”决定的。这种“买家定价”的方式当然不合理,即使价钱合理也会受到质疑。事实上,政府拟定的价格往往偏低甚至很低——这几乎是必然的,因为政府有着“招商引资”和“经营土地”的诱惑和冲动。 政府“包办”不合理,征用拆迁对象“要价”就合理吗?当然也不合理。最公平的办法就是请“第三方”,即独立的、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来进行评估,而且委托的中介机构应该得到双方的认可。 三,强制拆迁应该由法院来执行,而不能将这种权力赋予政府部门或经营单位。强制拆迁有时候是必要的。但它必须履行法定的程序,绝对不能由当事一方来执行。个人财产权优于国家权力是宪政的一个基本原则。在法治国家,非经法定程序,任何机构或个人都无权强制性剥夺私人的财产。当行政权不能实现的时候,行政部门应该求助于司法部门。所以,若以前的程序合法,而政府或拆迁方认为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该提起诉讼,由法院裁定是否需要强制,若需要,也应该由法院来执行。 综上所述,要解决征地拆迁过程中不断出现的严重矛盾和冲突,就必须进行制度上的创新。只有制度公正、合理,征地拆迁中的公平才有保证。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