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记者 颜斐)因不堪忍受京石高速公路的噪音污染,丰台区52户居民将开发商北京市综合投资公司和高速公路的管理者北京首都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告上了法庭。昨天,这起全国首例状告高速公路噪音污染案在丰台法院有了一审结果。法院判决开发商在两个月之内为住户安装隔声窗,一次性支付3000元赔偿金。居民从入住日起至安装隔声窗日期间,每月获得60元的噪音污染损失费。 原告诉称,1994年5月,经北京市综合投资公司拆迁,包括张先生在内的52户居民搬到位于京石高速公路旁的丰台区六里桥10号院9号楼居住。入住新楼后,张先生的乔迁之喜很快被冲淡了。此楼距离公路仅30余米,日夜来往的车辆发出的噪音让全家人寝食不安。张先生因此患上了严重的失眠症,家中的老人也不得不搬到别处居住。为了减少噪音,全家人只得终年紧闭窗户。张先生找到有关部门检测,该楼所受的噪音污染均超过国家标准。和张先生相同遭遇的除了9号楼的居民,相隔不远的7号楼居民也受到噪音的折磨。 不堪噪音的居民们曾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今年5月,9号楼的居民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北京市综合投资公司和北京首都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开发商为房屋安装隔声窗、赔偿3000元,同时要求二被告自他们入住起每月支付60元噪音污染损失,直至安装上隔离窗。 法庭上,北京市综合投资公司未作任何答辩。而北京首都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则答辩说,原告的住房噪音污染问题不应由他们承担。他们称,京石高速公路于1987年建成通车,当时也进行了必要的拆迁,目的是为避免公路干线与生活区域混合而导致交通噪音对居民正常生活的影响,在防止交通噪音方面已尽了必要的义务。北京市市政设计院对京石高速路设计的车流量为每小时5000辆,到目前为止,该高速公路的车流量未超过原设计标准。北京首都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原告居住的地点南邻京石辅路,因而把责任完全归咎于他们是不确切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市综合投资公司在开发建设9号楼时,京石高速公路已通车数年,在已有的城市道路一侧建设噪音敏感建筑物,该公司有责任采取减轻交通运输噪音影响的措施,他们在治理和改善住户居住条件的问题上应承担主要责任。作为京石高速公路的经营管理者,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也应有义务对原告所受噪音污染承担责任。法院判决北京市综合投资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为住户阳台安装双层隔声窗,将该住房的室内噪音降到白天60分贝以下,夜间45分贝以下。二被告赔偿住户所受噪音污染损失每月60元,综合公司承担50元,首都公路发展公司10元,时间自1994年5月至安装阳台隔声窗之日。综合公司一次性支付赔偿金3000元。 判决后,被告对是否准备上诉,均未作明确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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