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无损人民利益
2002年9月18日05:11 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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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大焕
武汉一市民被错当成故意杀人犯判了无期徒刑,关了8年后因真凶落网才“刑满释放”。8年无辜的牢狱之灾,他仅获得国家赔偿十三万七千四百元三角四分钱,月平均1490元。赔偿依据是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国家机关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额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至于同时失去人身自由和精神上“免于恐惧的自由”的精神赔偿,对不起,分文没有。对此,刘洪波先生评论说:买一件假货,加倍赔偿,而吃错了官司则还不如买一件假货。
无论是增加精神损害赔偿也好,还是物质损害赔偿标准的提高也好,专家、学者、社会有识之士呼吁了多少年,《国家赔偿法》依然我自岿然不动,不知何故?
在众声喧哗中,有一种逻辑令我始终耿耿于怀。他们说:国家赔偿的钱从哪里来?最终还是得从全体纳税人亦即全体人民中来!凭什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错抓了人,却要由全体人民来买单?再说,现在国家机关侵犯人权的事常发生,提高赔偿,国家赔得起吗?所以关键是要先把抓错人的概率降下来,再来谈提高国家赔偿的事。
这些先生们想得挺深刻的,而且一抬出“人民”的旗号,瞬间就能把那些说三道四的舌头统统吓回去。仿佛只有他们才是真正人民利益的代表。但首先是他们和他们的亲友肯定没被错抓过,还没有享受过失去自由的滋味,否则我敢肯定他们不会说这个话。这些姑且不论,还是从他们的逻辑来说吧。我以为按他们的逻辑,咱们退回中世纪也没什么不好,那样国家机关抓错了人,一分钱不用赔偿,咱们“全体人民”就一分钱也不用买单了!可是不花钱的代价是不断有人无辜失去自由而得不到补偿,从而是人们对国家和社会的公平、正义失去信心。
自由和金钱不可同日而语,因此,做出选择并不真的很难。比如说一个公民被错抓了,国家给他的精神赔偿是40万元,这在我们许多老兄眼里已是“天文数字”了,可是摊到“全体人民”头上,每个人是0.03分钱!用0.03分钱换取一个人的安全和自由,我愿意!如果每年有10万个公民被错抓且每人都必赔精神损失40万元,那么我每年必须付30元,我依然愿意!如果同在一片蓝天下、同在一片土地上的一个合法公民,无辜遭到国家机关的侵害,无缘无故地丧失自由,他的“全体人民”却不愿意付出每人仅仅0.03分钱人民币去换回他的自由,医治他的创伤,反而用一种“该他倒霉随他去吧”的心态当一个看客,这样的“人民大众”和“大众利益”显得多么的荒谬、自私、可笑、可怜!
反过来亦可知,一些人口口声声的所谓“大众利益”,显得多么虚无缥缈多么空洞虚妄。对于大众可以忽略不计微乎其微的东西,对于个人,却是百分之百的自由、尊严和财富!由此亦可知,这世上绝不会有超越于个人价值之上的所谓大众的、集体的价值。或者换句话说,绝不会有比个人价值更高的大众价值;任何大众的价值都必须、也只能从每一个个体的价值中得到体现和实现。马克思不是说吗———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全人类自由发展的前提条件。康德也说:对一个人的不公平就是对所有人的不公平。如果我们动辙以大众的名义无视或牺牲个人的价值,那么这种发生在个体身上的不公平就会像癌症一样蔓延扩散:自上而下,是公共权力得不到公民权利的有效制约,从而不可遏止地滥权侵权;自下而上,受到社会不公平对待而不得赔偿,从而对社会公正失去信心的人,将可能越来越多地采取不公正的方式和态度对待社会和他人。
因为,每个人都是社会和他人的镜子,看到了别人也就看到了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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