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患者“可选择结婚”
2002年8月9日20:38 辽沈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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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检规范新修订,知情选择权首次出现于婚检之中,医生可建议暂缓结婚,但决定权在当事人传染病患者“可选择结婚”
本报讯 记者王志东 实习生秦齐思 张洋 朱斌报道 每年我省参加婚检的青年男女有二十七八万人,但是在婚检中检查出有各类传染病的年轻人也不少,这时医生就会提出“暂缓结婚”的医学意见,他们自然也无法领到结婚证书。昨日,记者从省卫生厅妇幼保健处获悉,在最新修订的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中,知情选择权首次出现在婚检过程中,若受检者坚持结婚,应充分尊重受检双方的意愿。记者同时也采访了沈阳传染病院医生,他们对此有不同意见。
在这份由卫生部新修订的《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中记者看到:发现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或其他医学上认为应暂缓结婚的疾病时,注明“建议暂缓结婚”;对于婚检发现的可能会终生传染的不在发病期的传染病患者或病原体携带者,在出具婚前检查医学意见时,应向受检者说明情况,提出预防、治疗及采取其他医学措施的意见。若受检者坚持结婚,应充分尊重受检双方的意愿,注明“建议采取医学措施,尊重受检者意愿”。
而在1997年发布的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中,这一条是不存在的。
据记者了解,指定传染病包括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有关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妇幼保健处有关人士认为,新修订的婚检规范,更注重受检者的知情选择权,因为尊重和人性化将成为今后婚检的前提。
对此沈阳市传染病医院肝炎门诊的李主任对记者说,即使这些患者坚持结婚,在婚后如果发现DNA呈阳性,也是坚决不允许受孕生子,而且男女比较,女方身体是否健康更为重要一些。李主任还强调,即使现在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作了新修订,但从医学科学的角度讲,患病者最好还是“暂缓结婚”,康复后结婚更为安全和科学,毕竟具有健康的身体再结婚,不仅对患病者有益,而且也是对子孙后代,社会造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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