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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人钱财还恐吓 判刑四年罚两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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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2月24日13:57 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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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电 12月22日,泰兴市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李明有期徒刑四年,罚金20000元。
34岁的李明原系泰兴市黄桥肉联厂炼油二分厂承包人。2002年6月7日,湖南客商郭某打电话向李明订购精炼猪油。而此时工厂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已经停产。蓄意诈骗的李明谎称有货供应,与郭某约定发货后付款。6月11日,李明冒充驾驶员打电话给郭某,告诉其货已发出。郭某信以为真,当即将86184元货款汇出,后被李明用于偿还债务及支付工资。当郭某得知被骗追要货款时,李明竟威胁说:“你敢到黄桥来,我就叫你有来无回,我黑白两道都有人。”被害人郭某没有被李明吓倒,毅然向警方报案。(陈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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