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香港4月11日消息:香港特区政府发言人昨天表示,港府将会提交联合国(反恐怖主义措施)条例草案,为全面遵从联合国安理会第1373号决议的强制执行部分及特别组织的特别建议的部分建议提供所须的法律权限。 发言人说:“条例草案将为恐怖主义行为提供切合目前情况的定义;并赋权行政长官藉宪报公告指明恐怖分子、与恐怖分子有联系者或恐怖分子财产;以及赋权保安局局长指示恐怖分子资金的持有人,不得把该等资金提供给任何人。” 此外,发言人指出,“条例草案亦禁止为恐怖分子或与恐怖分子有联系者提供或筹集资金;为恐怖分子或与恐怖分子有联系者的利益提供资金或金融服务;为恐怖分子或与恐怖分子有联系者提供武器;以及为被行政长官指明为恐怖分子或与恐怖分子有联系者的人招募成员。” 据悉,该条例草案规定,可充公因恐怖主义行为的得益而获得的财产,或拟用作或实际上已用作资助或协助犯下恐怖主义行为的财产;及规定任何人如知悉或有合理理由怀疑某财产为恐怖分子财产,必须举报。” 该条例草案订明“恐怖主义行为”的定义,为行政长官在宪报中指明某些人或财产为恐怖分子、与恐怖分子有联系者或恐怖分子财产及为保安局局长指示冻结恐怖分子资金提供了法理依据。 发言人还说:“为保持透明度,以及方便遵从条例草案的规定,恐怖分子、与恐怖分子有联系者或恐怖分子财产的名单将会公开。” 香港人口稠密,虚报恐怖袭击很可能引起恐慌及混乱。发言人指出,为了防止及阻吓这类虚报事件,条例草案订明,如采取行动令其它人错误相信有恐怖主义行为已经、正在或将会进行,即属犯罪。 据指出,香港的现行法例和行政安排已足以有效对付大部分恐怖分子经常涉及的活动,例如绑架、谋杀,以及非法使用爆炸品引致人命损伤和财产损失等。但若不制定新的法例,便无法涵盖联合国安理会第1373号决议和特别组织所提出的特别建议的部分范畴。 联合国安理会在2001年9月28日通过第1373号决议。该决议的目的是从多方面打击国际恐怖主义活动,包括打击资助恐怖分子的活动。中央人民政府已在2001年10月根据《基本法》有关规定,指示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该项决议。 今年2月初,港府向香港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汇报条例草案的范围及建议法例所涵盖的事项,并在会上阐释条例草案的主要条文。条例草案将于4月12日刊登宪报,并于4月17日提交立法会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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