劫持人质索钱财7名罪犯被判刑
2002年9月15日08:47 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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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吴蔚)9月13日,高陵县人民法院对一个7人犯罪团伙公开宣判,主犯曾常斌被判20年,未成年人刘某被判9年6个月。
经法院审理查明,今年2月1日中午,四川籍民工杨某因他人讨要债务从西安市西门外一建筑工地翻墙逃出,恰巧遇上途经此处的曾常斌、马小姜、翟七峰、陈林、刘某(17岁),曾常斌等人发现后怀疑其是小偷,将他强行带到西安市西八里村,问明情况后令其脱掉衣服搜取钱物,并将杨某作为人质,恐吓他给亲属打电话送1000元未遂。当日下午,在曾常斌的策划下,杨某又被劫持到高陵县泾河地区。曾常斌纠集来王尔廉、李文超及陈涛(已处理),殴打、威胁杨某。杨某无奈说出自己在建筑工地上埋了3000余元血汗钱,曾让杨某画出详细埋钱地图后,与同伙到西安取出了3200元。可此犯罪团伙仍不罢休,3日晨再次强迫杨某给四川的家中打电话,让汇款至马小姜的账户上。杨某与家中联系说明了大概情况,当地警方得知后立即布控,下午1时30分,犯罪团伙被擒获。
高陵法院一审认为,上述7人均构成绑架罪,依案情对7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至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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