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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国债利息征免企业利息所得税问题的规定
2002年3月27日20:12  新华网

  新华社北京3月27日电记者从财政部获悉,为促进国债全价交易向净价交易转变,推动国债二级市场的发展,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国债净价交易后有关国债利息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通知规定,自试行国债净价交易之日起,纳税人在付息日或买入国债后持有到期时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在付息日或持有国债到期之前交易取得的利息收入,按其成交后交割单列明的应计利息额免征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申报国债利息收入免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国债净价交易后的交割单。未试行国债净价交易的,仍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据悉,从2001年7月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已经首先试行国债净价交易,交易所债券市场也已于今年3月25日开始试行。试行净价交易后,国债的结算价格将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国债价格,可清晰反映出投资者的资本利得;另一部分是应计国债利息,可真实反映投资者的国债利息收入。试行国债净价交易将使纳税人和税收管理部门可以清楚地分出应予免税的利息额,从而为进一步落实国债利息的免税政策创造了有利条件。

  随着有关国债利息免税政策的出台,国债二级市场投资主体的税收缴纳将进一步明确和合理,这将有利于吸引更多的机构参与国债交易,提高国债二级市场的流动性。来源:新华社2002年3月27日(责任编辑:郭亚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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