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何时不再依赖司法解释断案

  2003年1月20日03:42  中国青年报

  曾献文

  1月3日,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为法院审理改制企业民事纠纷做了无微不至的准备。笔者发现,该解释总计36条,其中实体法部分占32条,抛开依照简单法理与相关规定可以推出的条文不说,单是那些原本能够直接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公司法》已有规定即可得出的条文数量就分别占7条、8条和2条,合计17条。由此联想到,随着近年来司法解释的不断增多,地方法院过度依赖司法解释断案的心理和现象越来越明显。

  在我国,法院作为专门的审判机关,应当独立行使审判权,即使在最高法院和地方法院之间,也只是一种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这一点完全不同于上下级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之间的指导或领导关系。这就是说,比起公安与检察机关来,地方法院应具有更多的自主权。然而遗憾的是,事实恰恰相反。目前地方法院或因为自身业务水平有限,或出于确保判决不至于被上级法院推翻的考虑,将凡可能上报、请示的案件一股脑儿往上推。如此一来,级级上报,以致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汗牛充栋。反过来,随着司法解释的不断“充实”、“完善”,地方法院也就越发依赖它了。

  最高法院适时适事地出台一些司法解释以弥补立法的漏洞或滞后,本无可非议。现在的问题是,最高法院已经把地方法院本身所必须具备的法律常识和法律推理权力都给包揽了。这对最高法院、地方法院以及当事人而言,都是有害无益的。首先就最高法院来说,包揽地方法院的许多本分工作,无疑会影响其本身职责的履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只有九名大法官),降低其作为最高法院的威信,而且有时难免有侵入立法领地之嫌。特别危险的是,由于最高法院的这种先行介入,会形成法院系统的“一体化”,进而导致我国的二审终审制和审判监督程序难以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其次,就地方法院来说,对司法解释的过分依赖,会扼杀其独立审判的自主性,使其丧失开放式适用法律探求公平正义的积极性与能力,也使得司法检验立法这一实践检验真理的目的落空。久而久之,地方法院也就丧失了独立审判的能力和心理追求。最后,就当事人而言,地方法院过份依赖司法解释断案的做法,无疑会损害其利益。据称,目前全国已有近900起证券欺诈索赔案正在“嗷嗷待哺”———等待几天前才姗姗来迟的关于虚假陈述证券赔偿的司法解释,而这些案件涉及的成千上万的受害股民却已度过遥遥无期的等待。在国外,这是不允许的,如法国民法典第四条明确规定:审判员借口没有法律或法律不明确不完备而拒绝受理者,得依拒绝审判罪追诉之。

  我们应该明白,法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成文法的局限性只能靠积极、开放的司法实践来克服,也只有这种司法实践才能真正推动法治前进。所以,在我们这个采用成文法的国家里,最高法院与地方法院都是一级审判机关,地方法院过分依赖司法解释来断案的做法是不明智的。解决问题的真正良方在于:首先“断奶”,然后积极培育地方法院自主审判的心理与创造性适用法律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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