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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四)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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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2月23日16:43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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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12月23日讯 记者石国胜报道: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只要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就构成犯罪。在今天上午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全体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胡康生作刑法修正案(四)(草案)的说明时作上述表示。
胡康生说,有些部门提出,近一段时间以来,有的地方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的情况较为严重,一些个人或单位甚至大量回收废旧的一次性注射器、输液管等医用材料重新包装后出售。这些伪劣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一旦使用,必然会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如果等到使用后,危害结果发生了才追究刑事责任,为时已晚,要求将刑法规定的构成这类犯罪的标准修改为,只要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就构成犯罪。因此,建议将刑法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修改为:“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其中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胡康生还就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项、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四条和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九十九条修改意见作了说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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