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对国家赔偿审判做规定 不经公开听证就算错案
2002年8月5日07:48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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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长春8月4日电(郭春雨 王强)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规定,国家赔偿案件如果不经公开听证审理将被视为错案,上级法院一经发现即指令重审。这意味着以往国家赔偿审判的“暗箱操作”将变为“阳光审判”。
7月26日,在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525法庭,赔偿请求人王洪志的代理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吉林省永吉县法院、永吉县检察院的代表分别坐在原告、被告席上,就王洪志被判无罪但已经被限制人身自由15个月零7天的国家赔偿问题展开了举证、质证和辩论。这一幕今后将出现在吉林省法院国家赔偿审判中。
过去,法院处理国家赔偿案件一般采取不公开的书面审理方式,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互不见面,审理过程不公开。一些赔偿决定宣布后,赔偿请求人不服,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也不理解,法院赔偿委员会忙于两面应付,常常陷入被动局面。
近年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摈弃了“暗箱操作”式的审理方式,在处理国家赔偿案件时试行了公开听证程序,认定事实公开化,适用法律公开化,诉讼程序公开化,增强了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的透明度。在王洪志诉永吉县法院、检察院国家赔偿一案中,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鉴于赔偿请求人王洪志具有一般违法行为,只是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不大,故而不认为是犯罪,才被宣告无罪,属于《国家赔偿法》有关条款规定的国家免责范围,作出了对赔偿请求人不予赔偿的决定。王洪志表示,法院采取公开听证的方式审理案件,公开举证、认证、质证和辩论,审判程序公开和透明,让人服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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