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三局联合出台《意见》 今冬供暖保障金补贴“微调”
2002年9月22日02:19 辽沈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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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陈志馨报道 为保障今冬供暖的顺利进行,明确供暖交费的主体责任,照顾弱势群体,沈阳市房产局、财政局、民政局联合出台《2002-2003年度采暖期供暖保障金补贴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今冬供暖保障金补贴进行微调。这是记者于昨日从沈阳市供暖办获悉的。
《意见》规定,补贴对象为2002年12月31日前办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低保户和城市临时救助证的救助户。
对低保户的补贴
对家庭成员中有工作单位且不是特困企业的低保户不予补贴,其余低保户按下列比例予以补贴: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抚养赡养人的,在控制标准面积内给予采暖费全额补贴;对家庭成员无工作单位,在控制标准面积内给予采暖费80%补贴;对家庭成员中有工作单位,但单位是特困企业的,在控制标准面积内给予采暖费60%补贴。
对救助户的补贴
对家庭成员中有工作单位且不是特困企业的救助户不予补贴,其余救助户按下列比例予以补贴:对家庭成员中无工作单位,在控制标准面积内给予采暖费50%补贴,其余由用户承担;对家庭成员中有工作单位,但单位是特困企业的,在控制标准面积内给予采暖费30%补贴,其余由用户和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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