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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两名巡警放走毒贩私分赃款被以抢劫罪判刑

NEWS.SOHU.COM  2003年04月29日04:02  信息时报

  本报讯(记者 吴秀云)广州市公安局流花分局巡警大队两名巡警在获悉有人贩毒后,竟在抓获毒贩后私分12500元赃款,并把毒贩放走。近日,两名巡警都被白云区法院以抢劫罪一审判刑。目前该案正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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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查黑帮保护伞 牵出抢劫毒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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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年6月,广州市公安局接到举报,流花分局巡警大队干警李达清有充当黑社会组织保护伞的嫌疑。警方传唤李达清后,李达清否认充当黑社会组织的保护伞,却交代了另一件令警方震惊的事实——他曾伙同巡警叶勇军私分毒贩的赃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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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李达清供述:在1998年夏天的中午一两点钟,李坤(即肥佬,指李百初,他以前当过保安员,在棠溪有一间摄影棚)呼我,说市公安局有一个线人告诉他,在富丽华酒店有人在进行“白粉”交易,叫我帮忙,于是我叫上叶勇军和一个姓汤的保安员,都穿着便服,开两辆摩托车赶去富丽华酒店和李坤会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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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三人到后,见李坤和线人已经在等我们,于是我们分工,保安员负责看房间大门,叶勇军负责看酒店大厅服务台电话,线人则带我和李坤进屋,见一男一女的新疆人。接着我负责警卫,李坤搜身,在男的身上搜出一叠用丝袜绑住的人民币,而那女的身上没有什么。后来,我们在床垫下搜出四小块“白粉”,大约比一元硬币大,和烟盒差不多厚。另外,我们还在电视柜里搜出一些人民币。当时,酒店服务员始终在门口看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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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途赶走男毒贩 私分赃款和白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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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后,李坤用自己的手铐铐住那个男的新疆人,和保安员将他押走。事后,我知道李坤在半路将新疆人赶下车,让他走了。搜出的钱和“白粉”我用胶袋装着拿走。那女的我们没有理她,也没有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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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后,我们约好去李坤在棠溪的摄影室。等了一会,看见李坤一人开摩托车回来,我问李坤“人呢?”,李坤说已搞掂了,还说保安员已叫他自己先回流花分局。于是我们三人上二楼,清点物品,共有12500元和二三十元散钱。当时,李坤提出,这些“白粉”给线人,钱我们大家分,李坤说给我和叶勇军各3500元,保安员1500元,剩余的4000元和散钱归李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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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是怎样放新疆毒贩,曾经当过保安员的李百初将其归为是李达清的授意。他说:李达清把钱和白粉装好拿在手上,和他一起带那个男的下楼,刚走到酒店门口,李达清对他说,带男的去坐车,然后放掉他。于是他在广园路万客隆附近放了那个新疆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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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裁定抢劫罪 三被告不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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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年11月28日,广州市白云区检察院向白云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李达清、叶勇军、李百初伙同同案人汤某某,在白云区富丽华酒店对涉嫌贩卖毒品的一新疆籍男青年和女青年实施威胁,抢得二人12500元及毒品海洛因4块。公诉机关认为,三人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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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检察机关的指控,李达清、叶勇军、李百初在庭审时都予以否认。李达清辩称,当时他参与了这件事,但是没有抢劫贩毒赃款;叶勇军则干脆说,他根本就没参与;李百初承认他参与了这件事,但是当时他没有看到叶勇军,是李达清叫他放毒贩,他就放了,事后分得的钱他认为是公安给他的举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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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名被告的辩护人也都认为,检察机关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的证据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根据刑诉法有关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法院不应判决被告人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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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为证据问题争议很大,该案经检察院两次撤诉后又重新起诉。白云区法院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李达清、叶勇军和李百初的行为都构成了抢劫罪,分别判处李达清和李百初3年6个月有期徒刑,叶勇军3年有期徒刑,三人都并处罚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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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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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巡警行为是否构成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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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一审宣判后,李达清和叶勇军都不服一审判决,分别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由于该案的犯罪主体比较特殊,在法律界也引起很大争议。有法律人士认为,从现有证据来看,不能肯定李达清等三人做了抢劫的事,依据我国新的刑诉法“疑罪从无”的原则,应判三人无罪;也有人认为,根据三人的供述,基本可以确认他们确实做了这事(指抓毒并私分毒款),但是警察办案并私分毒款的行为该不该定为抢劫罪有待商榷。据悉,目前该案还在中院二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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