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杰人 据中新社9月2日转引香港《大公报》的消息报道,国务院《信息公开条例》日前起草完毕,估计年底可通过实施。至此,广为社会关注的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工作从期望变为几可触摸的现实。 提到政府信息公开,我们自然可以联想起刚刚过去的那一场席卷大半个中国的瘟疫。由于政府没有及时有效地公开有关疫情信息,致使很多地方的公民放松对SARS的警惕,最终酿成了疫情的泛滥。虽然,有关人员因此受到了处分,但这场突如其来的灾难给中国人留下了许多深刻的教训,其中之一便是政府信息的公开。 事实上,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呼吁在这几年以来一直未断。人们基于知情权和对政府进行监督的需要,要求政府公开有关事务的信息。实践中,一些地方政府也纷纷对人们的呼吁予以回应。比如,有的地方政府免费向公众提供文件查阅方便,有的地方政府建立了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发布重大信息,有的甚至以规范性文件的方式规定政府信息的公开原则,等等。 为什么要公开政府信息,这个问题实际上是老生常谈。通常的理由是,人们作为社会的主人,对属于自己的这个社会的一切事务有知情的权利;对于代理人们进行社会和公共事务管理的“公仆”,主人们有权监督和督促。如果对相关事务不知情,监督肯定只能流于形式。 从西方国家的实践看,越是民主和法治化程度高的国家和政府,越是注意信息公开。在这些国家,信息公开是政府的法定义务,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 政府的信息多种多样,既有有关公共事务管理的规则规范,这些规范如何不公开,人们无法遵守;也有针对具体特定事务的信息,比如高考分数线、重大突发事件的相关消息,这些信息由于牵涉特定人群的切身利益,如果不公开,可能致使特定人群的合法利益受损;还有政府工作本身的信息,比如工作人员的工作状况、工作计划等,这些信息如果不公开,就会使政府神秘化并继而失去任何监督而变成暗箱操作,从而导致腐败和滥用职权。 现实中,政府信息不公开,除了SARS流行的教训外,还有更多的反面事例。前不久,南京向有关企业出卖高考分数查询权以牟利的做法就是典型的例子。 从长远看,要促进政府的工作,信息公开是必然的途径,因此,需要通过制定《信息公开法》。但由于中国目前所处的现实状况,在立法条件尚未完全成熟的时候,由中央政府依据世界通行的做法先制定行政法规,以规范政府信息的公开,不仅有助于社会和公众及时有效地获取政府工作信息,同时,也可避免因满足信息公开要求而导致的泄密事件。 总的来说,通过政府信息的公开,一方面人们可以随时了解政府的动态,随时监督社会;另一方面,政府工作人员也因信息公开而被置于阳光之下。长期的经验证明,一个置于阳光之下的政府,必定更少腐败,也更少擅权。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