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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家提出,将非典防治工作纳入法制轨道

NEWS.SOHU.COM  2003年04月26日09:50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4月26日电 国务院将非典型肺炎 列为法定传染病,依照传染病防治法进行管理,引起有关法律专家的极大关注。专家们认为,防治非典必须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形成群防群治的局面,要大力宣传和坚决贯彻传染病防治法,将非典防治工作纳入法制轨道。

  委员、中科院院士王永炎认为,非典威胁的对象是整个社会,因而防治非典也应当是整个社会共同的责任。如果仅仅依靠卫生部门或者几个部门的力量是难以完成的,必须动员社会各方面、各部门齐心协力,参与非典防治工作。传染病防治法以法律形式明确公民、社会有关组织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责任。因此,必须将非典防治工作法律化,依靠法律手段推动各项防治措施落到实处,动员全社会同心同德,共战非典。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于安说,依法防治非典,关键是有法必依。适用传染病防治法有个前提,就是要先宣布某个传染病为法定传染病。一旦法定的法律事实发生,相应的法律关系就开始产生,法定的义务和责任就对相应的部门和人员发生约束力。在非典型肺炎日益蔓延之际,依法将其纳入法定传染病进行管理,从法律上明确了政府及其他主体的义务和责任,非常及时。

  于安认为,传染病防治法应该作为政府在防治非典型肺炎中所有活动的依据。这部法律将政府的行为纳入法制轨道,有利于使非典型肺炎的预防、控制和治疗得以规范、有序地进行。特殊时期,政府依照法律赋予的职权采取的强制措施,公众应该从维护整个社会安全的角度来认识政府行为,如:传染病防治法要求,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发现传染病,对传染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部门协助治疗单位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这些措施从法律角度看,虽然限制了一些人身自由,但却保护了更多人的生命健康权,保护了整个社会的安全。

  传染病防治法中对疫情报告有明确规定,“各级政府有关主管人员和从事传染病的医疗保健、卫生防疫、监督管理的人员,不得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疫情。”法学所研究员莫纪宏认为,疫情报告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知情权,是一个严肃的法律问题,同时也有利于教育和动员人民群众提高预防传染病的警惕性,提高控制传染病的社会整体协同作战能力,使那些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谣言不攻自破。

  莫纪宏说,人民群众既是法保护的对象,又是法的遵守者,他们的法律意识是法律施行的群众基础。因此传染病防治法中明确要求,任何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都应当及时向附近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防疫机构报告。防治传染病关系到每个人,每个公民都有义务及时报告发现的疫情,其实也是在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专家们认为,传染病防治法从组织到控制到预防都有明确规定,要加大法律的贯彻实施力度,利用好这部法律指导行动,让传染病防治法的各项规定得到落实。要建立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系统和机制,提高应对传染病能力;要加大宣传力度,让这部法律家喻户晓,从而促使非典预防、控制和管理能力迅速提高,从而最终战胜这场突如其来的灾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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