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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罪主体适用范围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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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2月23日16:43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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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12月23日讯 记者石国胜报道: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胡康生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全体会议上就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草案)作说明时表示的。
胡康生说,根据宪法规定,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是在上述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遇到一些新情况:一是法律授权规定某些非国家机关的组织,在某些领域行使国家行政机关管理职权。如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保险法也作了修改,规定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而这些权力过去法律规定是由中国人民银行行使的。二是在机构改革中,有的地方将原来的一些国家机关调整为事业单位,但仍然保留其行使某些行政管理的职能。三是有些国家机关将自己行使的职权依法委托给一些组织行使。四是实践中有的国家机关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了一部分国家机关以外的人员从事公务。上述这些人员虽然在形式上未列入国家机关编制,但实际是在国家机关中工作或者行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力。一些部门认为,这些人员在行使国家权力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也应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罪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此作出明确解释。
胡康生说,根据立法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法制工作委员会邀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务院法制办等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对刑法渎职罪主体的适用问题进行了研究,拟作出以下解释:
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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