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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基层法院到最高法院抗争七年 广东推翻“人情案”
2002年6月22日09:45  法制日报

  编者按

  这是一起本报长期关注的案件。

  一、二审法院本已作出公正判决的一起债权债务纠纷,因为败诉的债务人的大股东、曾担任过重要领导职务的某老同志的“出面”,本已生效的一、二审判决被撤销,债权人主张权利的资格也被剥夺。本报通过内参和公开见报方式对此作了披露后,最高法院指令再审。“人情案”最终被推翻,但“迟来的正义”已难以令人感动。

  一起案情简单、是非清楚、标的不大、法律适用不难的小小案件,经历了一审、二审、再审(两次)等几乎所有法定审判程序及法院内部办案程序,经过了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历时七八年才最终了结。小小案件,消耗如许司法资源,令人深思!

  

  七年抗争推翻“人情案”

                                                                                                                                     本报记者 周泽

  欠人货款不给 两级法院说“不”

  1994年3月,江苏省通州市宇艳绣品有限公司(下称宇艳公司)的前身通州市江海旅游用品厂(下称江海厂)与广东省联谊实业公司(原广东省顾问委员会下属公司,下称联谊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江海厂为供方,联谊公司为需方。合同约定:供方供应2800套绣花窗帘和50套绣花床罩给需方,合计货款630250元;同年5月6日交货,验货标准按生产地商检局商检为准;由供方汽车运输到广州需方指定仓库交货;需方在6月20日前付货款25万元到供方账上,余款在收货后90天内付清;任何一方违约,按经济合同法执行。

  江海厂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后,于1994年5月31日经江苏省政府批准,并于6月24日经工商登记注册,与外商合资成立宇艳公司。同年8月1日,江海厂与宇艳公司共同函告联谊公司:原江海厂现改为宇艳公司,该厂与联谊公司的一切业务关系、财务关系均由宇艳公司接替。对此,联谊公司并未表示异议。

  联谊公司接收了江海厂供应的、经江苏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商检合格的货物后,将该货物出口到罗马尼亚,却未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1994年8月19日,接受江海厂债权的宇艳公司通过银行办理向联谊公司托收承付货款手续,联谊公司拒付货款,理由是:产品质量和包装与合同要求不符,待协商后再解决。9月5日,宇艳公司向广州市东山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联谊公司清偿欠款及支付利息、违约金,并赔偿差旅费损失。

  东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江海厂与联谊公司的购销关系成立。江海厂提供的货物已由联谊公司委托商检,并办理出口,因此,其以产品质量和包装不符合要求为由拒付货款无理,法院不予支持;江海厂已将对联谊公司的债权转移给宇艳公司,宇艳公司要求联谊公司支付货款有理,应予支持。据此,1995年7月7日,东山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令联谊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宇艳公司630250元货款及相应的滞纳金等款项。

  联谊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州中院于1995年12月11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生效判决暂缓执行 调卷审查“审”个没完

  收到广州中院的终审判决后,宇艳公司立即向东山区法院申请执行。1995年12月21日,东山区法院受理宇艳公司的执行申请,并正式立案。

  官司胜诉,货款眼看到手,宇艳公司总经理杨维平喜在心头。然而,当他1996年1月4日前往东山法院催案时,却被告知:广东高级法院电话通知暂缓执行,有意见去找省高院。原来,因联谊公司提出再审申请,广东高院已决定对此案调卷审查。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申请再审不停止生效判决的执行,但广东高院在此案中却异乎寻常,在收到联谊公司的再审申请后,尚未调卷审查,便径行电话通知东山法院暂缓执行。根据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法院再审;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决定提审的,应当在提审裁定中写明中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止执行的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但应当在口头通知后十日内发出裁定书;再审一审生效判决,审限为六个月,再审二审判决,审限为三个月;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调卷审查的,必要时可以在调卷函中提出暂缓执行的意见;上级法院决定调卷审查的案件,应当在收到案卷后三个月内向下级法院发出中止执行或恢复执行的通知。然而,在广东省高院1996年1月19日发出的审查案件通知书中,并未写明判决有必要暂缓执行;在调卷审查近一年的时间内,广东高院并没有作出提审决定,也未发出任何暂缓执行或中止执行或恢复执行的通知或裁定。就这样,仅凭一个电话,就将一个生效判决“暂缓执行”了近一年。

  值得注意的是,在广东高院调卷审查期间,联谊公司有关人员曾持广东省公安厅介绍信到江苏南通市有关部门调查杨维平的所谓诈骗问题。对此,广东省公安厅声明,上述人员的行为与公安厅无关。

  据杨维平反映,在广东省高院调卷审查期间,他曾多次到该院催问为什么拖着不结案,有关人员先是答复此案经办人已调离;后来又答复已重新安排人办理此案,再后来问为什么不执行最高法院关于调卷审查三个月期限的规定,得到的答复是:最高法院规定是内部文件,与他无关,不要说三四个月,几年不结案的也多的是。

  两级法院判决被撤销 广东高院裁定受质疑

  经过杨维平一催再催及四处上访,广东高院终于于1996年12月25日作出裁定,称“原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本案由该院进行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令人百思不得其解的是,同一天,该院又下达了另一份裁定,称宇艳公司“是没有资金、办公场地和固定从业人员的‘三无’企业”,“无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同样亦不能享有行使民事权利的资格”,“其以自己名义提起本案诉讼,主体不适格”,从而撤销了一、二审判决,并驳回了宇艳公司的起诉。原来,“三无”企业正是联谊公司工作人员到江苏“侦查”宇艳公司的所谓欺诈问题失败后,广东高院办案人员“查出”的宇艳公司的“问题”。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宇艳公司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了法人营业执照,属依法成立的法人企业,且并未终止,不存在“不能享有行使民事权利的资格”的问题。广东高院的上述认定及其裁定,显然没有法律依据。从程序上看,广东高院也似乎将调卷审查与再审混为一谈了。

  针对广东高院的上述裁定,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诉讼法专家杨荣新教授1998年接受记者采访时曾明确表示,宇艳公司既然已经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就是合法企业,对江海厂明确转让的债权,完全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予以主张;至于该公司是否“三无”企业,这是工商部门管理上的问题,法院无权对此进行审查。

  就此案的离奇结果,宇艳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维平告诉记者,主要是因为联谊公司的大股东、曾任广东省公安厅厅长、政法委书记、后进入省顾问委员会顾问行列的某老同志亲自“过问”了该案。对此,该老同志1998年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他仅仅是带联谊公司有关人士到法院去给介绍了一下,并没有要求法院怎么处理联谊公司的案子;他是退下来的人了,已没什么权力,谈不上干预办案。

  艳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杨师西律师也曾直言不讳地向记者表示:六十多万元标的的案子在广东根本算不上什么,本案无论是事实认定还是法律适用,一、二审判决应该说都不存在什么问题。高院之所以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宇艳公司的起诉,纯粹是关系、人情使然。联谊公司作为原广东省委顾问委员会下属公司,有人“关心”并不奇怪。该案在一审期间,原担任过广东省高院副院长的某老同志就找过他,对该案表示了“高度的关心”。广东高院认定宇艳公司为“三无”企业,以主体不适格驳回宇艳公司的起诉,其思路与联谊公司的没有收到原告货物等上诉理由及其到江苏“侦查”宇艳公司的所谓诈骗问题的行为,是一脉相承的:在广东省高院第一次对本案进行审查期间,办案人员就曾向他表示本案是诈骗。以主体不适格驳回宇艳公司的起诉,这正是广东省高院的“高明之处”———江海厂已将债权转移给宇艳公司,驳回宇艳公司的起诉,看起来,似乎还可以通过江海厂向联谊公司主张债权,而实际上,如果以江海厂起诉,法院自有超过诉讼时效的“理由”将其驳回,从而将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1998年11月11日和1999年7月13日,本报先后通过内参和公开见报方式揭露了本案存在的问题。

  最高法院指令再审 错误裁定终被撤销

  本报对上述案件予以报道后,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对宇艳公司的再审申请进行审查,认定宇艳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再审的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从而于2001年7月6日裁定本案由广东省高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广东省高院根据最高法院的裁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后认为:江海厂与联谊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联谊公司收到江海厂货物后没有依约支付货款,应承担违约责任。江海厂将对联谊公司的债权转让给宇艳公司,也属合法有效,联谊公司应向宇艳公司支付货款。宇艳公司经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成立,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经过了历年的企业年检,工商部门迄今未注销该企业,故其企业法人资格依法存在,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其向联谊公司主张债权,主体适格。该院原再审裁定认定宇艳公司“诉讼主体不适格”不当,应予纠正。最后,于今年4月16日做出再审判决:撤销该院先前做出的驳回宇艳公司起诉的裁定,在维持该院先前裁定撤销的一、二审判决的基础上,全面支持了宇艳公司的诉讼请求。

  正义姗姗来迟 损害谁堪承受

  “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本案印证了这句著名的法律格言。

  广东省高院最近就宇艳公司诉联谊公司一案作出的再审判决表明,原广州市东山区法院和广州市中级法院所作出的一、二审判决是正确的、公正的。事实上,本案不过是一起是非清楚的简单经济纠纷,法律适用并无疑难之处。然而,就是这样一起简单的经济纠纷,在一、二审法院已毫无争议地作出了判决的情况下,广东省高院却一度在未经调卷审查的情况下,就要求对判决暂缓执行;调卷审查又不按有关规定执行,一拖再拖;最后,硬是以“莫须有”的理由将一、二审判决撤销,毫无法律依据地认定债权人没有主张债权的“资格”从而裁定驳回其起诉!这对一个高级人民法院来说,不能不说是离奇的。虽然,广东高院最终撤销了该院的错误裁定,作出了公正的裁判,但相对一、二审判决的生效时间来说,这公正已被广东高院延迟了两千多天,从而使正义大大地打了折扣!

  如果不是因广东高院对广州市两级法院一、二审判决的错误暂缓执行和错误撤销,联谊公司应该给付宇艳公司的63万多元货款,七年之前就应该履行完毕了。对当时尚处于起步阶段的宇艳公司这样一个小公司来说,六十多万元意味着生命之源泉,发展之根本。然而,因为这起官司的反复,当时新成立的宇艳公司外资方最终取消了投资,而作为中外合资企业的宇艳公司也几乎被有关部门注销———如果不是有关部门考虑公司主张债权的需要,可能早已将其注销———虽然公司最终存在了下来,但这些年几乎没有任何发展,以致一度被广东高院认定为“三无”企业,连主张债权的资格也被剥夺!为了找回失去的正义,为了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宇艳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维平,不知跑了广州多少趟,跑了北京多少趟,不知多少部门留下了他的身影和足迹!一个搞企业的人,多年奔走在上访路上,而无遐顾及企业生产、经营,这无疑是令人感到悲哀的!目前,虽然广东高院已撤销了该院的错误裁定,作出了公正的判决,但宇艳公司的债权能否得到实现还是个未知数———联谊公司因欠银行巨额债务无力偿还,其办公大楼正在由抵押权人委托拍卖。在此,正直的人们不禁会想:如果宇艳公司的债权最终不能实现,因广东高院的过错造成的这一恶果将由谁来买单?宇艳公司这些年因广东高院过错所遭受的损失又由谁来买单?这笔账如何算?

  最终能得到一个公正判决,对宇艳公司已算可喜可贺,然而,因是非被颠倒已久,正义已因被亵渎而难以令人为之感动。因此,当宇艳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维平给记者来信,将广东高院的再审判决作为“好消息”告诉记者,声称其七八年与权势抗争获得的胜利与记者“数年来的支持、声援、鼓励是分不开的”,并代表公司员工对记者的“无私援助”表示感谢时,记者却并未有分毫欣慰感。

  一起案情简单、是非清楚、标的不大、法律适用也无疑难的小小案件,经历了一审、二审、再审(两次)等几乎所有法定审判程序及法院内部办案程序,经过了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历时七八年才最终了结。有限的司法资源被如此令人心惊地挥霍,不能不引起人们的深思。对广东高院而言,问题还不仅仅是对司法资源的挥霍。其虽然纠正了自己所办的“关系案”,作出了公正判决,并对判决的执行表示了积极的态度,但这无异在自己原本亮丽、洁净的脸庞上抹了一把污泥,然后再来清洗;而抹在自己脸上的污泥想要彻底洗净,并使脸庞变得跟以前一样亮丽、洁净,没有一丝污秽,谈何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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