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蛇工被蛇咬获赔四万五
2002年8月18日12:24 南方网-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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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报 杀蛇工被蛇咬获赔四万五
虽未签劳动合同但法院判事实劳动关系成立老板应予赔偿
本报讯 (记者石磊 通讯员荆扬)做杀蛇工的丁海(化名)工作时被眼镜蛇咬伤拇指,因为没与雇请他的郑富(化名)签劳动合同,郑富在宣称出于人道主义支付了部分医药费后拒绝再做赔偿,丁海一纸状书将郑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0·5万元。近日白云区法院审理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赔偿4·5万元。
原告丁海诉称,他本来在贵阳安顺工作,去年10月6日,郑富把他叫到广州,同月9日,安排他到深圳某啤酒廊工作,负责把蛇装进沙袋过秤和杀蛇,并约定每月付1000元工资给丁海,生活费及住宿由啤酒廊提供。刚上班不到两周,10月22日晚,丁海戴着蛇手套工作,但因手套陈旧,被一条泰国眼镜蛇咬伤右手拇指,后啤酒廊老板将他送到深圳市中医院抢救,并马上通知了被告。丁海认为自己是郑富聘请的,有被告写给啤酒廊的欠条可证实,郑富应对自己的受伤承担全部责任,并要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10·5万多元。
被告郑富辩称,自己只是一家蛇类购销部的司机,没有雇请丁海到深圳工作,只是帮他介绍去了那家啤酒廊,而且丁海被咬伤后,出于人道主义,自己已支付了医药费1·9万多元,还借给对方9000元,至于丁海提到的欠条是在啤酒廊老板及丁海家人威胁下所写。他认为丁海被蛇咬伤是因其没有佩戴蛇手套工作而造成,应由其自己负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丁海与深圳某啤酒廊不存在劳动关系,郑富写给啤酒廊的欠据已明确承认丁海是其工作人员,故法院认定丁海是郑富雇佣的工人,双方虽没有签订局面的劳动合同,不是规范的劳动关系,但双方事实劳动关系成立。原告在工作中受伤,被告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需赔偿原告医药费等,至于原告提出的精神损失费,以赔偿5000元为宜,合计赔偿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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