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杨文学 通讯员白月涛)昨天,房山法院对外宣布,在一起债务纠纷案中,由于收货单据字迹模糊,而证人又远在外地无法亲自确认,经原告申请,该院当庭采用电话方式作证,并当庭对此起债务纠纷案作出了判决。这是北京市法院第一起采用电话方式作证审结的案件。 10月29日,葛存辉和郭宗林因债务纠纷对簿公堂,在庭审中,为了证明事实情况,葛存辉向法院出示了由郭的业务员金学凯签收的收货单据等证据。而郭宗林认为由于葛存辉提供的金学凯签收的收货单据字迹模糊,而金学凯正在外地出差,无法确认,对该证据不予认可,要等他出差回来后亲自确认。 对此,葛存辉提出可与金学凯电话核实,让他通过电话来作证。法院运用证据规则的规定,许可了这一请求。在确定了证人身份后,金学凯通过电话作了证。所有的通话是在原被告、证人、法官四方无障碍情况下进行的。最后法院按照证人确定的数额,当庭作出了裁判。 房山法院的王法官称,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这些情形,经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视听资料或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他指出,电话这种新型作证方式的采用,不但节约了诉讼成本,而且提高了诉讼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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