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 大家一直关心的计划生育新规定,浙江省将修改而形成新的版本。明天,在浙江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上,有关人员将听取关于《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降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
根据实际情况,并借鉴其他省市有关立法,修改稿对违规多生一胎、两胎及以上的、符合再生育条件但不到间隔生育时间生育的、非婚生育以及非法收养等对象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标准作了调整。
比如,多生一胎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二至四倍征收;多生两胎的按上述标准的两倍征收,依次递增;未婚男女到法定婚龄非婚生育第一胎的,按照一至二倍征收等。
生育政策改动不大
为保持现行生育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修订草案涉及十一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对象,除第二项内容有调整外,其他十项均为现条例规定的内容。现有条款第二项的限制性规定较多,修改草案改为“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生育间隔加上无限规定
对于“符合条件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生育间隔期必须在四年以上”的现条例,修改稿提出不受限制的情形:女方在28周岁以上的,或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实习生 周洁琼 本报记者 魏皓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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