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杨寨镇杨寨村的高某夫妻,膝下只有一个独生儿子浩泽, 7月 12日 19: 00许,浩泽跟随爷爷到位于杨寨村的阳明园公园游玩,阳明园公园的草坪内设置有 3个水泥小鹿,浩泽与另一儿童在水泥小鹿旁玩耍时,一个水泥鹿倒塌将其砸伤,浩泽被送到医院急救,经淄博市中心医院诊断为“院前死亡”。
法院认为,淄博阳明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阳明园公园的所有人和管理人,负有管理园内设施,保证园内设施安全的义务,而阳明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尽到管理职责,设置的水泥鹿仅以腿内一根钢筋固定,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水泥鹿倒塌将浩泽砸伤致死,阳明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对孩子的死亡承担 90%的民事责任;浩泽的爷爷作为当时的监管人员,未尽到充分的安全注意义务也有责任。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阳明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高某夫妇死亡补偿费等共计 84153.5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