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户籍制度将有重大改革 农业非农业区别将取消
2002年4月19日14:00 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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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昨从省公安厅获悉,我省户籍管理制度将有重大改革,“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将被取消,代之以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居民户口”,最终建立以合法固定住所或稳定职业(生活来源)为基本落户条件的城乡一体化的户口登记制度。
据介绍,现行的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管理制度不仅远远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而且因附着在户口上的各种不平等待遇较多,阻碍了人口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户籍改革后,将有取消户口性质、实行条件准入制度、放宽亲属投靠条件等六大措施。
一、在全省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地方城镇户口、蓝印户口、自理口粮户口等户口性质,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统称“居民户口”。原各类户口依法享有的政策原则上不变。
二、凡考取我省大、中专校的本省籍学生,入学时一律不迁移户口,待毕业后直接将户口迁到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
三、进入省、市人才库的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可直接在城市落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才被城市用人单位聘用、录用的,可在城市落户;大、中专院校和技校毕业生在城市工作满2年的,可在城市落户。省内外投资人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以及企业的主要管理人员可在城市落户。
四、取消“农转非”制度,废止非农业人口迁入许可证,实行户口迁移条件准入制。户口准入的基本条件是有合法固定住所或稳定职业(生活来源)。县(市)以下地区(含县城和县级市市区)全面放开,大城市的准入条件可以相对高一些。
五、属投靠配偶的,不受年龄、婚龄限制;属父母投靠子女的,不受身边有无子女的限制;未婚子女可以投靠父母。
六、审批程序也将得到简化,今后由县级公安机关负责审批户口迁移中的有关事项,省辖市公安机关对各类户口审批办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检查指导。积极推行网上办理省辖市市区户口迁移,市区户口迁移不再使用《户口迁移证》。(刘大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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