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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地铁自杀也应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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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2月29日09:12 光明网-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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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斐 文
近来,因有人跳下地铁造成停运的事件有所增多。日前,一名妇女从北京玉泉路地铁站台突然跳下,被正进站的列车轧死,造成地铁停运几十分钟。该当事人是否自杀,还有待警方鉴定。读者张先生表示,既然为讨工钱爬塔吊自杀的人受到了行政拘留以及经济处罚,那么,卧轨者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有些国家对妨碍公共秩序的卧轨行为予以严厉的处罚。国外有一男子违规跳下铁轨,进站地铁急刹车后造成车内三名乘客受伤,该男子被法院判定监禁半年,并处以巨额罚款。
目前北京还未有相关的法规来约束这种行为。岳成律师说,个人的行为不应妨碍公共利益,不应给社会和他人带来损失。因此,自杀者无论从道德上讲还是从法律上讲,都该负相应责任。律师王君政认为,如因卧轨自杀导致地铁晚点,乘客可要求地铁公司退票赔偿;如进站列车急刹车造成车内乘客受伤、物品破损,地铁公司也要承担责任。地铁公司可向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给予赔偿。但如果卧轨者已死亡,索赔问题也就不存在了。(《北京晨报》2002.12.22)稿件来源:文摘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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