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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帐者,刑法侍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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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1月20日00:58 重庆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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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邓雪)“老赖”将负刑事责任。昨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向全市发出“督促执行公告”,称将对情节严重的“老赖”,运用《刑法》。
市一中院所辖的两级法院,将尽快对未结的执行案件进行全面清理。并对有执行条件而不履行法律义务的当事人、拒不协助法院执行的义务人以及干扰执法、妨碍法院执行工作的人员,加大制裁力度。申报没有执行能力的,法院将对申报情况进行审查,必要时委托审计部门,对其经营和资产情况进行强制审计,查证其履行能力后依法处理。
市一中院加大执法力度的依据是今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据市一中院法官讲,所谓“情节严重”是指: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价让财;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有协助执行义务的人,在接到法院协助执行的通知后,拒不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的。
法官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通谋妨害执行”行为的,将首次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有受贿赂、滥用职权行为者,则构成了受贿罪、滥用职权罪。
记者昨日还了解到,今年最后一个月,市一中院将重点突击涉及国企改制、查封财产一年以上、涉及金融机构、涉及弱势群体和社会稳定的案件。
“老大难”迎刃而解
昨日采访中,记者得知,8月底出台的这个司法解释,与1998年4月出台的“关于拒不执行……”的司法解释相比,明确了审判实践中亟待解决的三大难题。
据法官讲,首先明确了“法院的判决、裁定”范围,指出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包括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为依法执行支付令、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和行政决定书所作的裁定书。
第二,明确提出了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被执行人通谋妨害执行的行为,以共犯论处的处罚原则。
第三,明确了协助执行义务人,可以作为“拒执罪”的主体,增加了运用刑罚手段打击各类拒不协助执行行为的内容。
法官称,这三个问题的明确,对执行当事人、协助执行人、有权预执行的人起到法律约束作用。
本报记者 邓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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