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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繁峙矿难涉案人 原县长王彦平一审被判1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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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3年10月25日03:32 中国青年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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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10月24日电 (记者 刘畅)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0月17日作出判决,山西繁峙“6·22”矿难涉案人员繁峙县原县长王彦平因受贿、滥用职权,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山西省义兴寨金矿原矿长杨林河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没收财产1万元。
据了解,繁峙矿难发生前,为使在山西省义兴寨金矿零号脉的非法开采活动得到繁峙县政府和义兴寨金矿的认可,已在当地进行非法采矿的殷三、杨海龙、王建勇等人,分别向王彦平、杨林河行贿20万元、10万元。此外,杨海龙为给其女婿在公安部门安排工作,向王彦平行贿金条4根,共计价值29200元。2002年6月22日,义兴寨金矿零号脉发生特大爆炸事故,38名矿工遇难。矿主殷三指使、雇用人焚尸灭迹,企图掩盖事实真相。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王彦平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2292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王彦平还无视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超越管理权限,干预非本人职权范围的国有企业与无探矿资质的个人非法签订合同,并得以履行,“6·22”重大爆炸事故的发生与其滥用职权行为有关联,其滥用职权犯罪行为与受贿行为属密切联系的同一过程,依法应择一重罪重处,以受贿罪一罪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
山西省义兴寨金矿原矿长杨林河对殷三等人是否有采矿证、探矿资质不进行考察,明知殷三等人不具备探矿的技术力量和安全生产设施,也未报请上级主管单位山西省冶金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批准同意,违反有关规定,超越职权,擅自将零号脉的探矿权非法承包给殷三等人,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和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鉴于杨林河主动交代收受他人10万元现金的事实,属自首,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1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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