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5月14日电(记者李术峰 田雨)非法挪用用于预防、控制“非典”疫情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的行为,如果构成犯罪,将被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14日联合公布的司法解释作出的规定。 转自搜狐 这个名为“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15日起施行。司法解释规定,挪用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273条的规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 转自搜狐 我国刑法第273条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转自搜狐 司法解释同时规定,贪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或者挪用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382条、第383条,第271条、第384条、第272条的规定,以贪污罪、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转自搜狐 而据刑法相关条款规定,对犯贪污罪的,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可以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挪用公款罪可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而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应依法从重处罚。(完) 转自搜狐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