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关注伤残军人权益 重视新闻舆论监督
2002年8月5日07:48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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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决定提审一行政侵权案
本报讯(记者张和平)6月2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云南伤残军人胡宗诚状告广西南宁市公安局非法限制人身权、扣押财物案依法作出裁决,决定由该院正式提审。
1991年8月,曾在自卫还击作战中英勇负伤留下终生残疾的胡宗诚回到云南昌宁老家,承包了一矿产品经营部,1993年5月,胡与南宁泰华公司签定了购销150个金属吨锡沙矿石的经济合同。但由于泰华公司没有履约,又利用地方保护主义,于1994年10月带领南宁市公安局个别民警在未出示任何有效法律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将胡宗诚收容审查21天,并扣押其财产12万元、变卖锑矿石74吨,使胡宗诚受到人身和财产严重侵害。
1995年6月,蒙受冤屈的胡宗诚将南宁市公安局告上法庭,昆明市盘龙区法院作出了南宁市公安局违反公安部有关规定、超越职权、非法干预经济纠纷的一审判决,认定南宁市公安局败诉,返还胡宗诚被非法扣押的全部财产。南宁市公安局不服,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期间,主办法官竟违反规定,超越法定审限3年之久,直到1998年7月才作出了只认定南宁市公安局侵犯了胡宗诚人身权和非法收容审查21天的经济损失350元,对胡宗诚被非法扣押价值80万元经济损失不予理睬。此案虽经昆明市和云南省两级检察院抗诉,但昆明市中级法院仍于一年后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再审判决。
万般委屈之际,胡宗诚向本报反映此案。经记者调查采访,本报于去年5月23日发表了“再审虽胜诉钱物仍未还”一文,引起云南省高级法院领导的高度关注。5月25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赵佩丽接待了胡宗诚等伤残军人,细心地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2002年6月2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全面复查此案后,正式下达行政裁定书,明确指出:“本院经复查认为,南宁市公安局收容审查、扣押财物的具体行为所指向的行政相对人员是胡宗诚,胡有权对收容审查、扣押财物不服而起诉,并要求南宁市公安局返还其被扣押的财物。昆明市中级法院行政判决没有支持胡宗诚要求返还财物的诉讼主张属于适用法律不当,依照《行政诉讼法》第63条二款规定,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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