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特约评论员 盛大林 近日,浙江省永康县某派出所抓获一名偷车贼后发现,在这名小偷的身上,有两封他写给同伴的的信,信的内容大意是:这里的警察不打人,快到这里来偷。原来,为了体现文明执法,当地公安机关出台了一系列严禁刑讯逼供的规定,这些规定被小偷当作了便于行窃的“宽松环境”。(据《中国青年报》8月13日报道) “警察不打人”本是一种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现在却被小偷们“利用”了。其中的尴尬确实引人深思。 对此,可能有不少刑讯逼供“爱好者”会借机提出刑讯逼供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在他们看来,小偷的话已经生动地说明“打”是很有必要的。 这样的逻辑是不是成立呢?让我们看看英美的一些电视镜头:犯罪嫌疑人在警察面前趾高气扬,甚至冷嘲热讽,警察虽确信他负案在身,但苦于暂时缺乏确凿的证据而无可奈何。 按照前述刑讯逼供爱好者的逻辑,对于英美国家的这些“嚣张的违法犯罪嫌疑人”,是不是就应该往死里整呢?不是,至少在英美国家的法治实践中不是。因为他们知道,刑讯逼供的暴力也许可以解决一时的问题,却会产生更大的危害,变成一种对公民无处不在的威胁。因此,他们宁愿容忍个别人暂时逍遥法外,也不愿冤枉无辜者。这是“两害相权取其轻”的结果,也是“无罪推定”的法理基础。 作为一种人道主义的具体表现,杜绝刑讯逼供毫无疑问应当是执法行为的底线,因为“人道”高于“法道”。且不说“犯罪嫌疑人”,即使是十恶不赦的“罪犯”,也不应对其进行“非人”的折磨。这是文明社会的执法者必须遵循的理念。然而遗憾的是,这种理念在中国的执法者心目中还不牢靠,这突出地表现在工作方式的简单和粗暴上。 的确,在杜绝刑讯逼供后,文明执法的要求对执法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提高侦破率,执法人员需要更细致、更深入地开展工作,要依靠严密的逻辑分析与推理去掌握证据。这对中国的执法者来说是一个必须面对的挑战。 虽然,“不打人的的警察”和没有刑讯逼供的地方,可能会被违法者当作可以利用的便利,但作为执法人员,对此不必痛心,甚至产生新拾起“打人”这件震慑违法犯罪分子的“利器”的想法。相反,应当认识到这是文明的进步。至于对小偷的防范,除了“打人”的办法,还有很多其他文明方式。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