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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手架上摔下 未认定工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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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3年10月28日08:25 大众网-生活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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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东营10月27日讯 (记者 刘春雷)东营市一工人上班期间突发疾病,从脚手架上摔下,导致三级伤残。起初他被认定为工伤,后由于无佐证证明发病是因为工作紧张,且他以前得过类似疾病,近日,被法院终审判决不应认定为工伤。
1999年2月22日,李某与东营市某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装饰公司”)依法签订劳动合同。3月28日,李某作为装饰公司工人到广饶县一工地干活。4月,李某在距地面1·5米至1·8米高的脚手架上切割瓷砖时感觉头痛、头晕,从脚手架上滑下,经医院诊断为脑出血,后经东营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三级伤残。在广饶县人民医院病历中记载,李某在1999年1月就有过头痛、头晕、恶心的症状。
李某认为,自己吃住在工地,除了做切割瓷砖等工作还兼顾买菜、做饭、买工具等管理工作,下班后吃住在工地,工作量虽不大,但工作时间超过10小时。同时,站在1·5米至1·8米且未固定的脚手架上切割瓷砖,时有噪声、振动和尘土干扰,自己突发疾病是因为工作紧张所致。事发后,李某与装饰公司对事故的处理进行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02年6月22日,李某被认定为工伤。装饰公司不服,认为李某发病的原因是其自身生理因素造成的,并非工作紧张,因此向省申请行政复议,后于2002年11月12日依法向广饶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饶县法院一审判决撤销了李某的工伤认定书。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东营市中级法院。2003年4月10日,东营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该院认为,1999年4月李某在切割瓷砖时突发的疾病与1月时所患症状并非无必然联系。李某认定的工作紧张的事实只有其自述,并无其他佐证,不符合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规定。且本案中所说的“由于工作紧张”应有一定的认定标准,而对于此,全国总工会生活保险部关于执行(65)险字第760号文件的复函中曾对在特殊情况下职工在工作中患病死亡应按照工伤对待,提出了三项前提条件,来解释何谓“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一是由于工作确实需要而领导安排连续加班加点突击任务的;二是在执行任务中突发疾病,没有条件离开岗位(如火车司机、轮船司机等)去抢救治疗的;三是职工患病并有医生证明需要休息,而由于非本人参加不能完成某项紧急任务,领导安排其带病工作的。李某不符合以上任何一项规定,所以不应认定为工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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