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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取证竟遭卫生局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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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月2日0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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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一直独家关注的“巨婴案”,近日再起波澜。昨天,该案原告代理律师向本报诉称:近日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南京市卫生部门有故意拖拉之嫌,这使她的取证工作受到影响,同时也将影响到此案下一步的审理。
南京市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的邵燕律师是“巨婴案”的原告代理律师。她昨天说,“巨婴案”作为南京市首例医疗事故的鉴定,她和原告于去年12月19日等到了鉴定结果:不属于医疗事故。按规定,如果原告对此结果不满,可以在15天内(即2003年元月3日以前)向上一级医疗鉴定机构提出申请,进行再次鉴定。在此期间,原告从被告梅山医院内部获知这样一个信息:为孩子接生的张某1999年大专毕业,按照我国执业医师考试和注册相关政策推理,张某应该至今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如果事实确实如此,则这个官司原告肯定会赢,也不必再做医疗事故鉴定了。于是,邵燕律师去了南京市卫生局医政处,要求查一下张某的执业资格,但遭到了有关人员含糊其辞的拒绝。邵燕说,眼看15天的期限快到了,她却对这项关键的取证一筹莫展。
记者就此采访了南京市卫生局医政处有关人士,得到的答复是:根据《律师法》第31条,律师承办法律事务,须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后,方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邵律师开来的介绍信抬头是“南京市卫生局”,所以按规定她必须先到对外接待的办公室征得同意。然后才能来医政处查询,而邵律师没有按这个程序办,所以,医政处有权拒绝接受律师的调查;年底局里特别忙,实在没时间接待查询,需要等一段时间再说。
记者将医政处的处理意见反馈给邵燕律师后,邵律师给记者传来一份“江苏省律师执行职务条例”,其中第22条被特别标出:“律师依法执行职务,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收集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证据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并依法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对于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提供的,应当向律师说明,并出示有关的法律、法规。”梅山医院的张某究竟有无执业资格,本案到底是否属于医疗事故,邵燕律师表示,她将排除万难,一查到底。
本报记者 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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