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8月20日报道,吉林省为表彰见义勇为人员出台了《吉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表彰奖励暂行办法》与《吉林省见义勇为人员抚恤慰问补助暂行办法》,对见义勇为基金的使用作出了详细规定。但对奖励办法的个中细节,笔者认为还有待商榷。 吉林省规定,被评为烈士或牺牲人员才能享有相关奖励,最低级别的奖励对象也是负重伤人员。据此规定,只有受伤才能获得奖励。本来奖励是对个人所作贡献的一种补偿,而吉林的奖励规定让人觉得是“等价交换”,因为只有你负伤了,流血了,你才能拿到慰问金。我们知道,见义勇为是社会所倡导的良好风气。我们提倡见义勇为,在更大程度上,是呼唤社会正气的一种回归。吉林单纯把“见义勇为”理解为负伤流血甚至是牺牲,这就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见义勇为的内在意义。 另外,对于见义勇为而没有负伤流血的人员,吉林的奖励规定也带有偏见性。有可能一些人“路见不平,拔刀相助”,但他自身毫发未损。社会总强调献身精神,其实在某些方面,个人所作贡献并不以个人所付代价作标准。路人见义勇为又保得自身安全,他的贡献不一定在负伤流血者之下。但遗憾的是,吉林省对此类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只字不提。 (作者 尹保山)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