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为解决饭店排污问题,张老板擅自在路边挖掘窨井,不料竟造成他人坠入窨井导致伤残的后果。闵行法院昨作出张老板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共计7万余元的判决。 转自搜狐 2001 年5月22日晚10时许,陈某和朋友在一家饭店附近小吃摊喝酒,随后到饭店附近如厕,不料跌入饭店旁的窨井。陈某右胫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花了巨额医疗费用。经司法鉴定,陈某右踝关节活动受限可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八级伤残。陈某认为,张老板开挖窨井既未得到有关部门批准,又未做好必要警示和防范,对造成自己受伤难辞其咎。同时,饭店所在街道作为出事路段的管理单位,也应承担管理失察、监管不力的责任。 转自搜狐 去年5月,陈某将张老板和饭店所在街道告上法庭,要求张老板赔偿各类损失10.93 万元,街道对此负连带责任。张老板和街道则分别以窨井上加盖木板和该路段属市政管理部门负责为由,要求驳回陈某的诉请。 转自搜狐 闵行法院认为,张老板擅挖窨井又未采取防范措施,以致陈某跌入受伤,应承担主要责任,而陈某在庭审中称自己并未喝酒这一陈述不能采信,且陈某坠入的窨井离小吃摊约1米,其起身行走时应当察看到,他未能注意,应承担次要责任。法院确认,张老板与陈某以八二开承担责任,饭店所在街道并非窨井开挖者,陈某亦未提供街道对出事地点负有管理、养护之责的相关证据,故要求街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记者李宝花通讯员杨克元陆莉萍)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