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崔丽)作家张抗抗诉北京东方广场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日前由北京市高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张抗抗上诉,维持原判。
2002年8月6日,北京东方广场有限公司与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签订场地租用协议。中图公司在租用该场地期间,招租了一些书商举办进出口图书特卖会。9月6日,一位顾客在特卖场一图书经营部购买了两本小说《作女》。张抗抗指称这两本小说是盗版书,据此将东方广场公司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认为,张抗抗的关键证据,是那张盖有东方广场公司章的购书小票。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并不能认定东方广场公司是被控盗版书的销售者,直接销售行为人应为北京某书刊经营部。一审法院驳回了张抗抗的诉讼请求。张抗抗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东方广场公司与中图公司公仅具有场地租赁关系,没有权利和义务审查场地承租方销售图书的著作权问题,不应承担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