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杨昊)今天上午,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北京市公园条例》,该条例将于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按照规定,游人游览公园时受到“四项禁止”:翻越围墙、栏杆、绿篱,在禁烟区吸烟,在非游泳区游泳,在非滑冰区滑冰,在非钓鱼区钓鱼,在非体育场所踢球、滑旱冰,随地吐痰、便溺,乱丢果皮(核)、纸屑、烟头、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营火、烧烤,捕捞、捕捉动物,采挖植物,恐吓、投打、伤害动物或者在非投喂区投喂动物;在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树木上涂写、刻画,攀折花木,损坏草坪、树木;其他影响园容和游览秩序的行为。违反“四项禁止”,除赔偿损失外,还要被罚款5至100元不等。《条例》实施后,新建居住区必须按照规定标准建设居住区公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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