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和国务院纠风办:做好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
2002年9月4日21:41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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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9月4日电今年秋季开学,实行“一费制”地区的农村中小学,每名小学生每学年只交费160元,每名初中生每学年只交费260元,除此之外,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日前就进一步做好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进一步加大从源头上治理乱收费的力度,重点治理和纠正农村中小学乱收费和大中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择校高收费。
《通知》再次明确,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的杂费、住宿费标准由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经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地、县两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不准自行制定标准,已制定的一律取消。除由学校代学生统一订购的课本和作业本外,学校不准代收任何费用,各地规定的代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通知》强调,2002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在所属的所有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农村小学和初中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迟或不实行“一费制”。不实行“一费制”地区的农村中小学,收费标准不得提高,各省级人民政府也不得出台新的收费项目。除国家统一规定的杂费、借读费、按照教学大纲规定的课本种类和数量必须由学校统一订购的课本费、有寄宿制的学校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合理收取的住宿费外,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再由学校出面为其代收其他任何费用,特别是不得组织中小学统一购买规定之外的教辅材料、图书、报刊和学习用品。
对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通知》要求,必须遵守“三限”政策,即:限分数(不准违反规定录取低于最低录取分数线的新生)、限人数(择校生数量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限钱数(择校生交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学校不准超过规定标准收费,不得向择校生收取赞助费或建校费等。开办民办学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其收费标准要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通知》要求各地认真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向学生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内容。
《通知》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纠风办加强督促检查,认真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乱收费问题。对乱收费案件,包括以改制为名或通过招收择校生等形式进行乱收费的,要坚决查处。(完)( 稿件来源:新华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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