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刚与卖淫女谈好价钱的男子被警察抓获并罚款4500元,该男子不服,认为自己事实上并没有嫖娼,遂将警察告上法庭。日前,法庭判决,警察罚得对。 2001年2月26日23时许,暂住深圳西乡镇的32岁男子王木(化名),与一名叫高丽丽(化名)的卖淫女搭讪,当两人谈好价准备同行时,该镇灵芝派出所的便衣民警上前将两人抓获。 被带回派出所后,王、高两人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派出所随后作出对王、高两人各罚4500元的决定。接受处罚后,王木感到委屈,自己并未实施性行为,怎么算“嫖娼”呢?4月13日,他向深圳市公安局申请复议。5月28日,深圳市公安局作出维持派出所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 王木遂于去年6月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调查认定王的行为属卖淫嫖娼行为。但灵芝派出所对王、高先罚款、释放,再上报审批,然后作出《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违反了法定程序。法院一审判决:撤销被告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对原告王木所作的《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5日内对原告重新作出治安处罚决定。 王木对一审的定性不服上诉。深圳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