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在校学生小小年纪便开始谈恋爱乃至偷食禁果已不是什么新鲜事,但很多人也许不知道,这样偷食禁果也可导致男孩犯罪入狱。日前,记者在广州市荔湾区法院了解到,日前该法院接连审理了两起未成年人强奸未满14周岁幼女的案件。而案件中被告人与受害少女之间原本都是“恋爱”关系,其中一名被告人还只有15岁。 案一:报警少男将自己送进监狱 阿超出生于1983年,是广州市某职业学校的学生。由于自幼父母离异并各自再婚,阿超一直跟着外婆生活。2000年6月,17岁的阿超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年仅13岁的阿玲,不久两人就开始拍拖,并多次在阿超的家中发生性行为。2000年12月,阿玲发现自己怀孕了,便要阿超给钱让她去做人流手术。面对这一情况,年少的阿超显得很有义气,当即把钱给了阿玲。但阿玲做完了人流手术后,又再次找到阿超要钱。但这一次阿超不干了,要钱不成的阿玲便对阿超怀恨在心,找来几个好友将阿超“教训”了一顿。 被打伤的阿超咽不下这口气,便到派出所报了案,要求阿玲赔偿医药费。可两人到派出所一说此事的来龙去脉,敏感的民警便发觉阿玲还不满14岁,阿超与其发生性关系应属奸淫幼女的行为!就这样,阿超被拘留、起诉,今年1月,阿超被荔湾区法院以奸淫幼女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案二:人流费纠纷牵出大官司 15岁的阿光是在游戏机室里认识“女朋友”阿芳的。阿光是广州市某中专学校的学生,而13岁的阿芳当时还在读小学6年级。阿芳自幼父母离异,一直跟随父亲生活。阿芳的父亲脾气不好,经常打骂阿芳。2001年3月的一天,阿芳问认识才两个月的阿光:“我想离家出走,你能不能帮我找个地方住?”阿光当即表示可带阿芳回家住。在征求了母亲的意见、并得到只可住一晚的回复后,阿芳便来到了阿光家,被安排睡在客厅的沙发上。谁想就在当晚,阿光便趁大人们熟睡,与阿芳偷食了禁果。 其后的一个多月间,阿光和阿芳趁着学校午休、家里没人,又先后在阿光家发生了四五次性关系。不久,阿芳发现自己怀孕了。阿光先是答应给阿芳二三百元做人流,但因没钱最终只拿出了100元。阿芳只有将此事告诉了干妈,干妈随即找到了阿光的父母,几个大人一起带着阿芳去做了人流手术。不久,阿芳的父亲知道了此事,便找到阿光的父母要求给予赔偿。在遭到拒绝之后,阿芳的父亲便到派出所报了案。2001年9月,阿光被刑事拘留。今年2月,荔湾区法院以强奸罪判处阿光有期徒刑1年。(案中人名均为化名) 警惕少年拍拖现象 在这两起案件中,被告人与受害人之间原本都是“拍拖”的关系,发生性行为时被告人也并未采取暴力手段,为何会因此而触犯刑律?昨日,记者就此采访了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官。 该法官告诉记者,奸淫幼女罪与一般强奸罪的定罪是不同的。一般强奸罪必须是被告人用暴力手段违背妇女意愿实施性行为,但如果女方还不满14周岁,那任何人与其发生性行为都会构成犯罪,不管这女孩自己是否愿意。从立法精神来说,这主要是为了给予不满14周岁的幼女特殊保护。 当然,如果被告人与受害人之间是男女朋友关系,尤其若被告人是未成年人,法官在量刑时应从轻考虑。刑法规定强奸罪的量刑是3年以上10年以下,而奸淫幼女还属于从重处罚的情节。但在这两起案件中,被告人都被判了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就是因为他们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这位法官还指出,其实就连家长、学校也大多不知道,原来孩子间这样拍拖也会构成犯罪。如今社会上对性的态度日益开放,这就需要及时跟上一些有关性犯罪方面的法制宣传。这一点,对于青少年以及他们的家长、所在的学校来说,都是值得重视的。只有法律意识增强了,才不会待到事情发生后被追究刑事责任时追悔莫及。(作者:记者 卓丽丽 通讯员 张青 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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