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迎共和国生日 北京加大市容环境执法力度
2002年10月1日16:04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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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10月1日电(记者 徐仁杰)今天重访北京的外地游客可能会感到,首都大街小巷比过去更整洁也更清爽了。经过一个月的环境综合整治,首都以全新的市容迎来了共和国的生日。
游人和市民可要注意,一些过去受到道德批评的不文明举止,今天在北京就成了违法行为。一部维护首都市容环境卫生的地方法规从今日开始施行。经过重新修订并公开征集吸收市民建议的《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对建筑物、道路、户外广告、匾牌标识、夜景照明等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规定比过去更加严格,对损害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力度也有所增强。
新条例规定,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乱丢瓜果皮核、烟头、纸屑、口香糖、塑料袋、包装物等废弃物;乱倒污水、垃圾,焚烧树叶、垃圾等,可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城市牛皮癣”将遇到法规利剑。新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悬挂、张贴宣传品、广告。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建筑物、构筑物等处刻画、涂写、喷涂标语及宣传品、广告。违反规定情节严重者可处万元罚款。
为保证首都市容整洁,新条例规定,不得擅自在临街的建筑物上插挂彩旗、加装灯饰以及其他装饰物;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建筑物的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和摆放物品,平台、阳台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护栏的高度。新建、改建建筑物,应当按照设计标准统一设置阳台和窗户的防盗护栏、空调设备托架、公用电视接收系统等设施,上述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要求的,应当逐步改装或拆除。
随着经济的繁荣,户外广告、牌匾标识已成为装点城市“容颜”的新亮点,但一些残缺不全或文字使用不规范的户外广告也“污染”了人们的视线。《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规定,设置户外广告应当使用规范文字,保持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显示完整,不断亮、不残损;牌匾和标识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修复、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据了解,北京市政府有关部门正抓紧制定有关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其中包括《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加强垃圾渣土管理的规定》等一批政府规章,将与新条例配套实施。(完)( 稿件来源:新华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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