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鸿飞等走私、贩毒、杀人黑社会性质犯罪分子伏法
2002年6月25日22:47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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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 (2002-06-25 22:47:06)稿件来源:张鸿飞等走私、贩毒、杀人黑社会性质犯罪分子伏法
新华网北京6月25日电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湖南省衡阳市以张鸿飞为首要分子的黑社会性质组织5名主犯及其他走私、贩卖毒品的两名犯罪分子,今天在当地被执行死刑。
张鸿飞、袁启明、欧阳建辉、唐升义均系无业人员,1994年11月至2000年3月间,4人相互勾结,共同进行有组织的犯罪活动。他们伙同刘志强、秦亮等人由缅甸向湖南、广东等地走私毒品10次,共走私贩卖海洛因33.9公斤、大麻500克、摇头丸300粒。在走私、贩卖毒品期间,张鸿飞等人先后网罗梁珲、龙庆原等当地刑满释放人员和不法分子数十人,疯狂从事有组织的犯罪活动。这个犯罪集团在衡阳市通过设赌场、放高利贷、垄断市场、房地产开发等活动,获取经济利益,聚敛了巨额钱财;采取利用、威胁等手段,拉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其提供非法保护,在1999年初逐步发展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有组织地进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强迫交易、妨害公务、赌博、贩卖毒品等各类犯罪活动30余次;非法持有各类枪支9支,自制炸弹2枚,各类子弹147发;共致死1人,重伤8人,轻伤29人,严重破坏了衡阳市的经济社会秩序。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一审判处张鸿飞、袁启明、欧阳建辉、唐升义、梁珲、刘志强、秦亮、龙庆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同案犯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案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后,最高人民法院在依照法定程序复核此案时认为,张鸿飞、袁启明、欧阳建辉、唐升义、龙庆原、梁珲等人组织、领导或参加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实施了走私、贩卖毒品、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买卖枪支、弹药、走私武器、弹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寻衅滋事、赌博、妨害公务、强迫交易等多种犯罪行为,事实清楚,后果严重,应依法判处死刑;考虑到梁珲在案件复核期间检举他人犯罪,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不立即执行。刘志强、秦亮多次走私、贩卖大量毒品,依法判处死刑。(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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